山東鄉村建設研究院
[拼音]:shenpan jiandu chengxu
[英文]:procedure for supervision upon adjudication
司法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及民事判決、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式。又稱再審程式。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嚴肅性、穩定性,必須交付執行,在通常情況下,任何個人、任何機關不得變更。但是為了維護法制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對於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進行再審,實事求是地予以糾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 14章都對審判監督程式作了規定。審判監督程式與上訴審程式不同。上訴審程式審理的是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上訴有期間限制,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無期間限制;有權上訴的人與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人不同;具體程式也不同。
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對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申訴,但無權提起再審之訴。申訴後並不停止裁判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9條和《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58條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有3種情況: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審判委員會審查後,認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決定重新審判。
(2)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在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
西方國家刑事訴訟中糾正已生效裁判錯誤的程式,大陸法系國家一般稱為再審程式。日本除再審程式外,還規定了非常上告程式,即檢察總長在判決確定後發現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時,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告。最高法院對非常上告只審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在民事訴訟中,日本、法國、匈牙利等國規定有再審之訴,具體規定了當事人提出再審的條件和理由、提起再審的期限、再審的範圍等。蘇聯、蒙古人民共和國等國則只有法定機關和公職人員行使法定審判監督權。
在蘇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和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只有根據法律授權的檢察長、法院院長和副院長的抗議,才可依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復核。在刑事訴訟中,以判刑過輕為理由或以必須對被判刑人適用規定較重罪行的法律為理由,依審判監督程式複核法院的有罪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依審判監督程式複核法院的無罪判決或關於終止案件的裁定或決定,只有在這些判決、裁定或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的一年以內才准許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