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歷史
[拼音]:bucishi
漢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監察官。秦代曾設監郡御史,或稱郡監。西漢初不再設定,文帝時復置監察御史司察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職,乃遣丞相史出刺諸郡並督監察御史,故稱“刺史”。漢武帝劉徹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督察和控御,於元封五年(前106)又創部刺史制,即除三輔、三河、弘農七郡外,全國被分為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幷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設刺史一人分管幾個郡國,稱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的主要職務是督察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強。宣帝、元帝時揚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廣川王,刺史成為皇帝監視諸侯王動靜的耳目。據東漢人蔡質記述,刺史按照詔書所規定的六條行事。六條中的第一條是禁止豪強田宅逾制和以強凌弱;其他各條是禁郡守橫徵暴斂、濫用刑罰、選興舞弊、勾結豪強。刺史於每年秋冬到所屬郡國巡察,當時人稱為“行部”,刺史通過行部以瞭解下情,歲終則赴京師奏事。西漢時刺史對於有過錯的郡國守、相,多所奏免,重者還可置於死地。
刺史之秩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為二千石,這是為了起到以卑臨尊的制約作用。刺史為監察官,最初無正式官屬,僅有從事之類的辦事人員,而且居無常所,後來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隸屬關係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統轄。刺史職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許他們插手地方具體行政事務。但實際上刺史權力日益增大,西漢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決斷刑獄,造成對守、相職權的侵越。為了使刺史的權位和其秩品相稱,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後來雖一度仍改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實行到西漢滅亡。
王莽當政,依《尚書》而設十二牧。東漢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為刺史,秩仍為六百石。和西漢一樣,全國分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隸校尉部。刺史總數由西漢的十三人降為十二人(見兩漢州部)。
漢光武帝劉秀不信任三公,授權刺史可獨自處理郡國事務,所以東漢時刺史權力較西漢時增大,如可以對守、相等躬行賞罰。原來刺史只能督察守、相,而順帝時規定:幽、並、涼三州刺史督察範圍擴大至縣的丞、尉一級。東漢中期以後,刺史還常率領郡縣兵鎮壓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動。東漢晚期,刺史的監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為凌駕於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長官。靈帝中平五年(188),下令改刺史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變成擁兵自重的地方軍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