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績(585~644)
[拼音]:junshi fayuan
[英文]:military court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的審判機關,屬於國家審判體系的專門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建立初期,在中國工農紅軍中就設有軍法機構。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頒佈過《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統一頒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紅軍各級部隊及地方武裝指揮部,組織軍事裁判所,審理紅軍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戰爭時期,軍事裁判所改為軍法處。1939年,八路軍政治部頒佈的《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規定,軍法處建立在各師、旅、軍區、軍分割槽及後方留守處政治部內。1955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根據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全軍各級軍法處改為軍事法院,納入國家審判機關的體系。
軍事法院分三級設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為一級,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其他各級軍事法院對本級政治機關負責。各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軍事法院監督。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軍事法院的任務是,審判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案件,懲辦危害國家和損害國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衛祖國安全,維護國家法制和軍隊秩序,鞏固部隊戰鬥力,保護軍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和國家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軍事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軍隊人員忠於社會主義祖國,恪守職責,自覺地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軍事法規。
軍事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判活動中,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實行公開審判、辯護、迴避、合議、兩審終審、死刑複核、審判監督等制度和程式,並與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國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