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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jiatingfa

[英文]:family laws

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調整和控制家庭這個初級社會群體的行為的手段之一。

世界各國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基本上有 3類:

(1)婚姻法。包括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解除等內容。

(2)家庭法。調整包括夫妻關係、父母和子女關係、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在內的家庭關係。

(3)親屬法。調整親屬關係的法律。各國法律上所規定的有權利義務關係的親屬一般是指共同生活的親屬而言的,並不包括非共同生活的親屬。婚姻、家庭和親屬關係的概念難以絕對分割,這3類法律之間沒有嚴格的界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先後頒佈了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根據建國30年來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修改而成的,它的內容不僅包括了調整婚姻關係,也包括了調整家庭關係。名為婚姻法,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

家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隨著歷史的演變,大致經歷了3個主要發展階段:

(1)諸法合體時期的婚姻家庭法。世界各國古代法律,基本上沒有部門法的區分,諸法合於一體,有關行政、司法、犯罪、刑罰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規範,被規定在一個統一的法典之中。如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中國封建社會唐朝的《唐律》等等。婚姻家庭的法律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相混雜,以刑罰手段處理婚姻家庭方面的違法行為,是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

(2)附屬於民法的婚姻家庭法。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法律制度從諸法合體的形式逐步發展為獨立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則依附於民法,成為民法的組成部分,稱親屬編。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的民法典,均把親屬列為一編。

(3)形成獨立部門的婚姻家庭法。蘇聯、東歐各國先後頒佈的婚姻家庭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頒佈的兩部婚姻法,都已擺脫對民法的依附而形成獨立的法律門類。

封建社會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有幾個共同特點:

(1)維護封建等級的不自由婚姻;

(2)維護宗祧有條件地允許一夫多妻;

(3)男尊女卑,維護夫權;

(4)家長專制。

資本主義國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貫穿著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1)個人主義的立法原則。家庭成員享有較多的權利和自由。

(2)“私法”原則。國家雖然對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有規定,但是把婚姻家庭生活看作個人的私事,國家採取不過多幹涉的原則。

(3)契約原則。把婚姻視為契約,表明締結婚姻契約雙方是自願和平等的。

(4)過錯原則。把過錯作為處理離婚的基本法律依據。

(5)一夫一妻原則。

中國的婚姻法,特別是1980年頒佈的新婚姻法,有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其中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部分,兩者是相互補充、缺一不可的。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這一原則不僅表現在結婚、離婚等問題上,而且集中地表現在夫妻關係和家庭生活之中,同時也表現在其他家庭成員之間。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國家關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一貫政策。

(5)計劃生育。這一原則從家庭制度上保證控制人口增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