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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Mei’en

[英文]:Henry James Sumner Maine (1822~1888)

英國法學家、法律史學家,比較法學和人類學法學的先驅。1822年8月15日生於凱爾索,1888年2月3日卒於法國卡恩。1840年入劍橋大學學習。1847~1854年執教於劍橋大學。1869年任牛津大學第一位比較法學教授。主要著作有:《古代法》(1861)、《東西方的村落社團》(1871)、《古代制度史》(1875)等。

梅恩在社會學方面的主要貢獻在於他提出了以“理想兩極型別”作為研究社會現象的參照框架。一極是“身份”佔統治地位的早期社會,其特徵是以父權制家族為基礎,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家長的身份為依據而結成社會關係,全部人際關係都歸結為家族關係。與此相對的另一極是“契約”佔統治地位的“進步”(即複雜)社會,在該社會中自由的個人根據自願簽訂的“契約”,取得權利並履行義務,以此為基礎而結成種種社會關係。梅恩進一步將這種“理想兩極型別”的概念運用於比較研究中,通過對羅馬法、東歐和西歐諸法律體系、印度法、初民法的比較研究,明確提出“諸進步社會的運動迄今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梅恩通過建構“理想型別”對社會現象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經由F.滕尼斯、É.迪爾凱姆、M.韋伯等人的發展,對現代社會學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他的《東西方的村落社團》一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再次引起人們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