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恩,H.J.S.

[拼音]:renquan de guoji baohu

[英文]: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人權保護問題經100多年的發展,已經從對個人的人身權利及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的保護,發展為對民族自決與國家經濟主權的保護。這一原則,已經訂入《聯合國憲章》以及若干國際公約之中。

人權的提出

人權原是資產階級在革命時期為擺脫封建桎梏、發展資本主義而提出的口號。人權被稱為人的天賦的、基本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英國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和法國 1789年的《人權宣言》,都是著名的人權檔案。資產階級宣佈的人權在形式上是普遍的,但實質上只有資本的擁有者資產階級才能充分享有。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平等地剝奪勞動力,是資本的首要人權”(《資本論》第1卷,第324頁);“被宣佈為最主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反杜林論》第15頁)。

人權的概念原來只適用於國內。隨著資本主義國家的對外擴張,人權問題進入了國際關係領域。19世紀20年代,希臘爆發了反對奧斯曼帝國的起義運動,受到奧斯曼帝國的鎮壓,英、法等國打著“人道主義”旗號進行武裝干涉。1860~1861年,法國以保護馬龍派天主教徒的信仰自由和免遭迫害為理由,出兵佔領敘利亞。19世紀70年代以後,西方國家多次以保護基督教居民為藉口,對土耳其統治下的一些巴爾幹地區進行干預。“人權”實際上成了列強對弱國進行干涉和侵略的藉口。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提出了關於保護少數民族的措施,1926年制訂《禁奴公約》,1930年國際勞工組織制訂《禁止強迫勞動公約》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世界各國人民出於對德、意、日法西斯暴行的義憤,普遍提出了保護人權的要求。1942年,經26國簽署的《聯合國宣言》宣稱:“深信完全戰勝它們的敵國,對於保衛生命、自由、獨立和宗教自由並在本國和其他國家內保全人權和正義是非常必要的。”1945年《聯合國憲章》宣佈:“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並規定聯合國宗旨之一為“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聯合國憲章》還規定了聯合國各機構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促進人權的實現,並明確地把尊重人權定為一項國際法原則。但當時沒有確定人權保護的具體內容,僅授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就此提出建議。

《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的內容作了闡述,提出了人的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這是聯合國關於人權的主要檔案。該宣言基本上是建立在西方資產階級傳統的人權概念的基礎上,但其中關於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特別是關於社會保障和工作的權利的規定,在一定意義上超越了西方傳統的人權概念。該宣言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國際上產生了廣泛的影響。1966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把《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的權利具體化,並由宣言變為條約形式,於1976年生效。

人權概念的發展

戰後民族解放運動的興起和第三世界國家在國際事務中日益增長的作用,使人權概念發生了重要變化。1955年亞非萬隆會議將"尊重基本人權"列為10項原則的第1項。會議的最後公報著重指出:“自決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權的先決條件。”這就突破了舊的人權概念,把原來爭取個人的基本權利發展成為爭取民族自決和維護國家的獨立和主權。1961年以後,歷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繼續發展這一新概念,把維護基本人權同反對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結合起來,強調對民族獨立和國家主權的侵犯就是對基本人權的侵犯。

第三世界國家關於將人權同民族自決和維護國家主權,包括經濟主權聯絡起來的主張,反映在上述聯合國兩個公約中。兩個公約的第 1條都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所有民族都有權“自由處置其自然財富及資源”,“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1968年聯合國召開的德黑蘭國際人權會議的宣言也確認,公民的政治權利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不可分割的;不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阻礙了國際社會中人權的實現。上述發展都是以人權為出發點,反對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經濟自主和社會進步。這是對西方資產階級傳統的人權概念的重要修正和發展。

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

在聯合國主持下,還締結了一系列同人權問題有關的公約,如1948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56年《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73年《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見滅種罪、難民、禁止奴隸販賣、種族隔離)。此外,各地區根據不同的歷史、 文化、 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制定了地區性的人權公約,如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和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1975年,包括美、蘇在內的35國歐洲安全和合作會議最後檔案,也訂有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條款。

隨著形勢的發展,國際法的人權概念正在不斷髮展,並增添了新的內容。在對人權的國際保護的領域中,應當對帝國主義、種族主義和霸權主義侵犯民族自決權的問題給予嚴重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79年起指派觀察員出席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82年成為人權委員會正式成員。在中國和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支援下,人權的新概念將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