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白水(1874~1926)
[拼音]:gongling
[英文]:working age
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人、職員工作的年限。工齡一般是確定職工工資、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和享受某些福利待遇的一個重要根據。工齡主要分3種:
(1)一般工齡,又稱總工齡,指工人或職員的總的工作年限,在中國,一般工齡曾是確定職工退休待遇的一個條件。1978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退休,只採用連續工齡的條件,取消了一般工齡的條件。
(2)本企業工齡,中國又稱連續工齡,蘇聯稱不間斷工齡,日本稱企業工齡,指工人或職員在某一單位(包括經組織批准的調動)連續工作的時間,是一般工齡的組成部分。
(3)特定工作的工齡,工人、職員從事某種特定工作、但任某種特定職務或在某種特定部門擔任工作的年限。中國沒有這種工齡的分類。蘇聯在有關贍養金的立法中規定,必須是從事井下工作或教育工作等若干年的人員,才能享受某些優惠待遇。
根據1953年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同年勞動部公佈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規定,連續工齡的計算,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為準。如曾離職,應以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是在上述法規規定的某些情況下,職工離職前後工作的時間均應連續或合併計算。例如,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的,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此外,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人員及革命軍人轉入企業工作的,其從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上述法規還規定了不計算工齡的時間。凡職工在敵偽及國民黨政府時期充任一定職務,如把頭、監工、廠警、礦警等有壓迫剝削行為的,其從事該項職務的時間,一律不作工齡計算。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也不作工齡計算。
上述法規對加算工齡的時間也作了規定:在低溫或高溫工作場所從事工作的工作者以及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作者享有按規定加算工齡的權利;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區工作的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其工齡每1年按1年零6個月計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地區流動工作,工作滿1年以上,每在此地區流動工作1年,其工齡按1年零3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