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廷

[拼音]:lihun de zhunjufa

[英文]:applicable law for divorce

涉外離婚按照牴觸規則所應適用的實體法。現代各國採用的離婚準據法大別為4種。

適用夫妻共同本國法

如夫妻無共同國籍,適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如無共同住所地,適用法院地法。波蘭1965年11月12日《關於國際私法的法律》第18條對此有明文規定,法國判例也採用這個準據法。在夫妻無共同國籍時,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國和阿爾巴尼亞徑直適用法院地法,希臘則適用起訴時夫的本國法。

總之,歐洲大陸國家處理涉外離婚的一個重要傾向是:在下列兩點或其中一點上,考慮夫妻的本國法:

(1)對於外國人在內國的離婚訴訟,除非夫妻共同本國法承認內國法院的離婚管轄權,內國就認為自己無管轄權;

(2)離婚的原因,除非夫妻共同本國法都予以承認,內國法院不據以宣告離婚。

適用夫妻共同或一方住所地法

按照1940年蒙得維的亞《國際民法條約》第15和59條,離婚由夫妻婚姻住所地法院管轄,離婚的原因也適用婚姻住所地法。按照英國的普通法,離婚由起訴時夫的住所地法院管轄,英國法院受理的離婚訴訟適用英國法。這裡的英國法既是夫的住所地法,也是法院地法。但是,按照英國1973年《住所和婚姻訴訟法》,夫妻任何一方如在起訴時在英國有住所,或有慣常居所1年以上,英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委內瑞拉則適用起訴一方的住所地法。

適用法院地法

這是中國和蘇聯對涉外離婚採用的準據法。此外,美國各州也採用這種準據法。按照內華達州法,只須夫妻在該州境內居住滿6個星期,該州法院即有離婚管轄權,其離婚的原因適用法院地法。由於該州法律要求離婚當事人居住在境內的時間過短,規避原來的住所地法的情況很容易發生(見法律規避)。這種情況,美國人稱之為“移居離婚”。

重疊適用夫的本國法和法院地法

這種制度是德國1896年《民法典施行法》第17條在 F.K.von薩維尼學說的影響下首先採取的。F.K.von薩維尼認為離婚涉及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因此應適用法院地法。日本1898年《法例》第16條,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1918年《法律適用條例》第11條也採取這種制度。例如,日本《法例》第16條規定:“離婚依構成離婚原因的事實發生時夫的本國法,但日本法院只能在日本法也承認該事實為離婚原因時作出離婚的宣告。”1902年海牙《離婚及分居的法律與管轄牴觸規則公約》第 1、2、8條則重疊適用夫妻共同本國法和法院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