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喏巴歇

[拼音]:jiaohuo gongtong tiaojian

[英文]:general conditions of delivery

在國際貿易中標準化和規範化的、適用於多次具體交易的合同共同條款。又稱交貨一般條件。它是在國際貿易長期實踐的基礎上,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對雙方當事人權利及義務關係帶有共同性的各種條款,加以集中提煉,予以標準化、規範化形成的。有了交貨共同條件,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就無須逐條另行協商規定,從而可以簡化合同內容,縮短合同的談判和簽訂時間,避免重大遺漏或不妥,並可減少爭議或便於解決爭議,以適應日益發展的國際貿易的需要。

交貨共同條件的主要內容

一般包括:

(1)合同的訂立,又包括合同的內容、方式、生效、修改和補充;

(2)交貨地點和運輸方法,又包括海上、航空、鐵路、公路、江河、郵寄;

(3)交貨期限;

(4)貨物數量和品種質量;

(5)包裝和標誌;

(6)延期交貨、提前交貨和罰則;

(7)交貨通知;

(8)支付辦法;

(9)對貨物數量、品種質量的異議;

(10)仲裁,等等。

各種不同型別的交貨共同條件

在資本主義市場上有大企業或同業公會制訂的“共同交易條件”,有經濟貿易協會制定的交貨共同條件,還有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交貨共同條件。這些交貨共同條件都不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僅供當事人採用。但是,大壟斷公司往往利用強大的經濟實力,迫使對方接受自己所擬定的交貨共同條件。在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之間通過有關部門以國際條約或協定方式制訂的交貨共同條件,必須為締約國的外貿部門在彼此貿易中遵守,具有法律強制力。經濟互助委員會於1949年成立後,制定了一系列交貨共同條件,適用於經互會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關係,也具有政府間協議的性質,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中國的交貨共同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0年以來已經公佈的同外國簽訂的交貨共同條件協定和議定書,交貨共同條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合同的訂立、補充和修改都必須用書面形式。

(2)海上運輸的交貨日期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在賣方港口船面或艙底交貨;鐵路運輸交貨日期以賣方國境車站在運單上蓋戳的日期為準,在該站的車輛上交貨;航空運輸交貨日期以航空運單簽發日期為準,在賣方飛機場或機艙內交貨;交貨後,貨物所有權和風險都轉移給買方。

(3)交貨的數量,以海運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所載的貨物數量為依據;交貨的品質以賣方國家商品檢驗機構的品質證明書或合同中規定的技術條件為準。如買方對數量有異議,應在交貨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對品質有異議,則在交貨日起 6個月內以書面提出。

(4)延期交貨的要求應在預計交貨日期前30日通知對方;提前交貨的要求至遲須在交貨日期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達成新交貨日期協議,才能改變原交貨期。如在新交貨期內仍不能按期交貨,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並提出索賠要求。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一般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一般貨物延誤30日以上,機器裝置延誤60日以上,賣方應按規定支付罰金。如系不可抗力事故,雙方均得免除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或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按此類事故及其後果尚未清除的時間,予以延長。

(5)根據合同所發貨物的價款和同交貨有關的由賣方墊付各項費用的支付,按立即付款辦法,由雙方國家銀行辦理。

(6)因合同所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不能協商解決,可用仲裁方法;仲裁一般由被訴方所在國的仲裁機構進行(見涉外民商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