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軍閥官僚資本

[拼音]:shuishou raorang

[英文]:tax sparing

在處理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事務中,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對跨國納稅人從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得到減免的那部分稅收視同已經繳納,給予抵免。跨國納稅人已納居住國(或國籍國)境外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稅額,如果低於其來源或存在於境外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的跨國所得或跨國一般財產價值,按照居住國(或國籍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抵免限額,其低於的差額稅款仍應向居住國(或國籍國)補繳。這種抵免機制使跨國納稅人從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給予的減免稅待遇中得不到實惠,使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政府的鼓勵外商投資和吸引國外技術的稅收優惠措施也無從發揮實際效果。因此經過有關國際稅收協定,由投資者和技術輸出者的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承擔稅收饒讓義務,即把這部分減免稅款視同已經繳納,予以抵免,從而避免上述矛盾的發生。

稅收饒讓多屬發達國家單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減免稅所承擔的協定義務。但是,發展中國家之間簽訂稅收協定,也可以按照對等原則,相互給予對方的減免稅以稅收饒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