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蘭
[拼音]:yi
中國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種刑罰。《周禮·秋官·司刑》鄭康成注:“劓,截其鼻也。”劓最早見於甲骨文,作“
”,從刀從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徵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劓刑重於墨刑,而輕於剕(刖)刑。劓刑在周代適用的範圍甚廣,史稱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時增至千條。春秋戰國時期,劓刑仍被沿用。《左傳·昭公十三年》記載,楚“公子比為王……使觀從從師於乾谿,而遂告之,且曰:‘先歸復所,後者劓’。”秦孝公時,商鞅之法,“行之四年,公子虔復犯約,劓之”(《史記·商君列傳》)。劓刑在戰國及秦也用作懲罰士兵的刑罰。《商君書·境內》載,凡攻城之戰,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環,賭諫黥劓於城下。”劓刑有時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如《秦簡·法律答問》載:“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漢初亦沿用劓刑,文帝除肉刑,“當劓者,笞三百”,始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時,劓刑尚間或使用。隋以後不見於刑典,唯金國早期對於犯重罪的贖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別於一般平民(《金史·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