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聖訓集
[拼音]:qundaoguo
[英文]:archipelagic state
指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群島構成的國家,並可包括其他島嶼。群島國制度是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斐濟、模里西斯等群島國首先提出的,並得到1973~1982年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肯定。聯合國第 3次海洋法會議制訂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見海洋法)規定,群島國可以採用群島基線作為領海基線,從這些基線起量領海,基線以內的水域為群島水域,屬於群島國的主權。所謂群島基線指連線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各幹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島國主權及於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資源。群島國還可以在群島水域內用封閉線劃定河口、海灣和港口的內水界限。群島基線的理論根據是,由於這些島嶼和其間的水域及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些島嶼和水域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政治和經濟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群島基線的使用規定了一些限制。群島基線所包圍的區域內的水域面積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1:1到9:1之間。這種基線的長度應不超過100海里,但其中至多3%可以超過這個長度,最長以125海里為限。基線的劃定應不明顯地偏離群島的一般輪廓。群島國不應採取一種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
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群島國對群島水域的主權的行使,應尊重其相鄰國家的傳統權益,以及兩國間的現行協定,承認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內傳統的捕魚權利,尊重其他國家鋪設的現有海底電纜。所有國家的船舶在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但群島國可以指定適當的海道及空中航道,以便外國船舶和飛機不停留地迅速地通過或飛越。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必要時群島國可以在特定區域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
關於群島基線制度是否適用於構成大陸國家的一部分領土的群島,在第3次海洋法會議上有不同的意見。多數國家主張不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只適用於群島國。但在實踐上不少國家頒有法令,在其沿海的群島或遠離海岸的群島採用直線基線為領海基線,並將基線以內的水域視為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