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飈

[拼音]:guanji hujie

[英文]:inter-library loan

圖書館之間根據協定相互利用對方館藏以滿足本館讀者需求的文獻外借方式。它是館際合作的一種形式。館際互借可將其他圖書館的館藏作為本館藏書的延伸,彌補各自藏書的不足,實現資源共享。完備的館際互借制度可促進一國或一地區實現文獻資源的合理佈局。

館際互借除可以在一個國家的各圖書館之間開展外,還可在各國之間開展,稱為國際互借。館際互借的文獻主要是讀者科學研究和生產建設所必需的文獻。互借所需費用一般由圖書館雙方分擔,有時讀者也分擔一部分。參加互借的圖書館之間往往訂有互借協約或規則。由於現代複製技術和通訊技術被應用於圖書館,在館際互借中可用複製件或傳真件代替原件。各種聯合目錄的編制與利用、良好的交通與通訊設施等是開展館際互借的重要條件。一些經濟發達國家還建立了館際互借自動化系統。

古代的館際互借並不直接提供給讀者使用,而是為了抄寫文獻以補充館藏。隨著讀者需求的多樣化和文獻量的增加,館際互借在各國廣泛開展起來。1893年普魯士皇家圖書館與普魯士各大學圖書館之間正式制訂了館際互借規則。1905年該館設立了德國圖書館參考諮詢部,負責查詢圖書收藏地點,以便各館互借。1924年德國制訂了全國互借規則。英國早期的館際互借中心是國立中央圖書館。它起初只開展幾個館之間的互借業務,1930年以後擴充套件到全國。1973年後不列顛圖書館外借部(1985年改名為不列顛圖書館文獻供應中心) 成為英國館際互借中心並擔負國際互借的職能。美國於1917年正式通過《美國圖書館互借實施規則》, 1968年修訂為《全國互借規則》。蘇聯1969年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館際互借體系,並制訂了實施條例,規定各系統圖書館都必須參加,館際借書須按地區逐級申請。中國近代館際互借制度首先出現在上海圖書館協會1926年的章程中。1927年國立北平圖書館建立了互借制度,1929年中華圖書館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推廣館際互借的決議,但實施者不多。1957年國務院公佈的《全國圖書協調方案》推動了館際互借的發展。80年代一些省市建立了館際借書網,全國尚無統一的館際互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