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塔瓦爾帕

[拼音]:guoji bishui

[英文]: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跨國納稅人利用有關國家之間稅法規定的不同或疏漏,採用合法方式和手段迴避或減輕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

原因

(1)國與國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衡,輕重不一,促使跨國納稅人把收入和資產由高稅國家或地區向低稅國家或地區轉移;

(2)跨國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國際化和收入多元化為國際避稅提供了條件;

(3)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交叉和重疊形成雙重徵稅,對國際避稅產生了催化作用;

(4)稅收制度不完備,徵管網路不嚴密,為國際間避稅提供了條件;

(5)跨國納稅人過度追逐高額利潤的慾望是產生國際避稅的主要原因。

方式

國際避稅採用的方式和手段名目繁多,通常有:

(1)課稅主體轉移避稅。各國一般以住所、居所或者居住一定天數來確定自然人的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居民負有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只負有限納稅義務。因此跨國納稅人往往採取移居他國或者縮短居住時間等方式變更身份,以達到避稅目的。

(2)選擇或改變法人登記註冊地、總機構所在地和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避稅。例如,某一法人基於居民和非居民所承擔的納稅義務不同,往往選擇低稅國家或避稅港登記註冊作為居民,選擇高稅國家作為非居民而避稅,在以管理控制中心地作為確定法人居民標準的國家裡,跨國納稅人往往通過改變董事會地點的方式,把管理控制中心遷移到低稅國家,使之成為該國的居民,在原來高稅國家成為非居民而避稅。

(3)轉讓定價避稅,分攤費用,減少收入,增大成本等。

(4)利用關聯公司或外國基地公司避稅。

(5)利用避稅港進行避稅,等等。

反避稅措施

如何防止國際避稅,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各國對國際避稅採取的針對性防範措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在國內法律措施方面:

(1)強化會計審查和稅務審計制度,加強對跨國納稅人經營活動的稅務監督和管理。

(2)建立和健全國際納稅申報制度,規定跨國納稅人負有申報國外應稅收入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在司法程式上規定跨國納稅人在稅收案件中負有舉證有關國外事實的責任。

(3)嚴密徵收管理制度,規定企業費用列支標準,限制管理費攤銷,明確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關係處理企業與其關聯企業、外國基地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

(4)實行核定徵稅制度,對於跨國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確計算納稅的,在稅法中規定稅務當局有權根據其經營情況,採取按同行業納稅人的正常或平均利潤率,核定其應稅所得額,據以計徵所得稅。

在國際稅收協定方面:重點是同有關國家締結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雙方協商消除雙重徵稅,加強稅收情報交換,防止避稅、逃稅和漏稅等。

參考書目

鄧子基、唐騰翔:《國際稅收導論》,經濟科學出版社,北京,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