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亞舊石器時代考古

[拼音]:siwang

[英文]:death

自然人生命的終止。包括自然死(非暴力死)、暴力死亡及法定死亡。法定死亡指失蹤一定期限後依法所作的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特別程式)。死亡涉及若干部門法,並涉及法學領域的若干分支學科。各國民事法律一般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作為一種法律事實,死亡可以導致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如繼承)、變更(如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改變)和終止(如婚姻關係)。在刑法範疇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構成殺人罪,最嚴重的刑罰為死刑。在訴訟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已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暴力死及非暴力死中的急死,則是法醫學研究的重要課題。

死亡的時間

傳統的概念指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的開始。是區別殺人罪與毀屍罪的分界線。心跳先於呼吸停止的死亡稱心臟死,呼吸先於心跳停止的死亡稱肺臟死。近年有的國家又提出腦死亡的概念,指原發於腦組織嚴重外傷或腦的原發性疾病,致使腦的全部機能不可逆地停止。全腦死亡,不論心跳和呼吸是否存在,也可確定人的死亡。腦死亡者必將導致人體死亡。確定腦死亡作為死亡開始的實際意義在於,先進的科學技術可以保持這種屍體在比較長的時間內繼續心跳和呼吸,從而使腦死亡者可以在醫學上作為最理想的器官移植的供體。

死亡的類別

法醫學為偵查和審判工作的需要,根據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質,把死亡分為暴力死亡與非暴力死亡兩大類。暴力死亡指由於機械的、物理的、化學的等外部因素作用於人體所引起的死亡,如機械性窒息、機械性損傷、電流損傷、高、低溫傷害及中毒等造成的不正常的死亡。暴力死亡的性質可分為自殺、他殺和災害死。非暴力死亡指在通常的自然條件下,由於體內自然變化或疾病所引起的死亡,包括老衰死和病死。病死中的醫療糾紛常常引起訴訟。外國近年來又有非完全病死的“安樂死”法律制度,即對於現代醫學無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真誠委託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可以採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日本法律承認安樂死為合法。美國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還在東京舉行過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但對於安樂死是否合法,各國學術界存在爭論。中國法律未作規定。

死亡的分期

死亡是人體生理機能逐漸衰減以至完全停止的過程,醫學上分為瀕死期、臨床死亡期和生物學死亡期。也有極少見的死亡不經過瀕死期而過渡到臨床死亡期。如頸部切斷、頭部輾壓傷、延腦出血等。瀕死期又稱死戰期,指死亡過程開始至臨床死亡到來之前的期間。在這期間內,全身的生理機能發生嚴重障礙,可表現出呼吸不整,心跳減弱,血壓降低,意識不清,各種反射減弱、遲鈍、抽搐以及面容苦悶等徵象。其經過時間可由數秒鐘持續到數小時。一般病死者,特別是慢性病死者瀕死期較長,暴力死亡者較短或者沒有。臨床死亡期呼吸、心跳停止,各種反射消失,通常為5~6分鐘,在低溫或耗氧量低的情況下,臨床死亡期可延長至1小時或更久。在此期內及時進行搶救,尚有復甦可能。生物學死亡期呼吸、心跳停止後,因腦缺氧,中樞神經系統的功能停止,此時臨床死亡期結束,機體開始進入生物學死亡期,重要生命器官以至所有人體組織細胞死亡,人體已不能復活。人體各組織器官進入生物學死亡期的時間不同,大腦皮層對缺氧最敏感,約經5~6分鐘首先進入生物學死亡階段,其他組織在一定時間內仍可繼續保持某些生活機能,能發生超生反應。如臨床死亡後數小時心房肌仍有收縮功能;胃腸仍可見到蠕動;死後10小時,氣管粘膜纖毛上皮仍有纖毛運動;死後30小時、有的甚至達70小時,精囊內精子仍有活動能力;死後2~3日,在收縮血管藥物的作用下,血管平滑肌仍有收縮能力;死後30小時,汙腺對腎上腺素、阿托品等藥物可呈發汙反應;死後1~2小時,電刺激能使肌肉發生收縮反應,等等。超生反應的種種表現,在法醫學上對於判斷死亡經過時間,具有重要的價值。

假死

生命的機能陷於極度的衰微狀態,從外表上看來似乎死亡,實際上仍存在極微弱的呼吸、迴圈功能,只是用一般方法不易測到,這種現象稱為假死。溺水、觸電、低溫損傷、日射病、腦損傷、中毒,特別是酒精、催眠藥、麻醉藥及鴉片中毒等,易出現假死現象。對於假死的人,及時搶救,解脫假死狀態,生命功能仍可逐漸恢復。法醫學鑑定人在作屍體檢驗時,必須認真檢查判明受檢人是真死還是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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