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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hanhou dajiekuan

1911年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以辦理善後改革為名,向國際銀行團貸借的長期鉅額借款。

1912年2~6月間,國際銀行團提供了5次墊款,積極支援北洋政府。為了全面控制中國財政和排除其他財團的干預,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和北洋政府代表於1913年4月26日在北京簽訂了善後借款合同21款和附件6號。借款總額2500萬英鎊,年息5釐,按84%實交,47年償清,本息共計67893597英鎊,以鹽稅、關稅為抵押。按照合同規定,借款額中必須扣還附件中各項到期應還的中央和各省外債及賠款本息,這些扣款就超過了借款額的半數。

利息率形式上是5釐,而按84%實交,實際接近6釐;在發行交款期前,都用年息7釐或6釐的墊款方式付款,於是銀行團又獲得雙重利息,並且利用金銀匯價漲落,在交收款項時攫取匯兌差額利潤。債票的發行,由英法兩國各募7416680鎊,德國600萬鎊,俄國2777780鎊,比利時1388880鎊。銀行發行價格是90%,銀行團淨賺了6%的純利。從1912年2月到1915年10月期間,北洋政府的實收數僅有銀105578046元(計9982512鎊),只佔借款總額的37%。在這實收數中除撥付南京臨時政府和留守府 8632314元外,北洋政府的軍政費大部分依靠這項借款支援,達73449231元,佔69.56%。袁世凱(1859~1916)用這項借款賄買了滬、漢海軍,並派出編遣各省軍隊的監視員,會同各埠海關稅務司,撥發軍餉23496500元,消滅了異己的軍隊。作為抵押的關、鹽兩稅統歸銀行團掌握;鹽稅的收支由銀行團聘用外籍顧問和會計,設立鹽務稽核所,稽核監督徵解。關、鹽兩稅的稅率不斷提高,徵稅範圍日益擴大,稅款儲存也從本國銀行、錢莊移歸五國銀行團。從1915年到1939年初,關、鹽兩稅收入中償還這項借款的本息銀數共計383203981元,為實收銀數的3.6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