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D.

[拼音]:tudi ziben

[英文]:land as capital

為改良土地而投入並固定在土地上的資本。有的在較短期內就能夠收回,如化學性質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則要經過較長時期才能收回,如修排水渠、建設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經營建築物等。這部分資本屬於固定資本,不僅要按期以折舊費的形式收回,而且還要不斷取得收入。

土地資本的收入

在不增加土地面積的情況下增加土地資本,會使土地得到改良,提高土地肥力,增加土地收入。這種因土地改良而增加的收入,不是地租,而是土地資本的收入,其實質就是利息和經營利潤,是農業工人所創造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

一般地說,農用土地(耕地)是具有一定肥力的土壤。土壤的肥力包括自然形成的即沒有花費人類勞動的自然肥力,以及依靠投資在自然肥力的基礎上通過人們的生產活動創造出來的人工肥力。這兩種肥力相加,使土地的整個肥力提高了。因此使用同樣多的勞動,就可以生產更多的農產品,取得更多的收入。這種為改良土地而投入的資本所帶來的收入,就是土地資本的收入。它由利息和經營利潤兩部分組成,其主要部分是利息,所以土地資本收入有時也被稱為土地資本利息。

土地資本利息的一部分可能被土地所有者佔有,成為地租的一部分。但它並非真正的地租,因為真正的地租是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是單純由土地所有權而產生的。而改良土地所增加的收入,則是投在土地上的固定資本發生作用的結果,即使它有一部分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地租。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把它歸納在廣義的地租或者租金中。租金既包含真正的地租部分,也包含土地資本的折舊費(在還未全部收回折舊費的情況下)和土地資本的利息。

爭奪土地資本收入的鬥爭

土地資本一旦投入,形成滲入土壤的人工肥力,便同土地本身有機地溶合在一起而不可分離。從這個時候起“人工的土地肥力就被算作原有肥力,它的利益將落到地主手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161頁)。不管是短期可回收的土地資本,還是較長時間才能收回的土地資本,在通常的情況下,是由租地農場主投入土地的。這種土地資本帶來的收入,在租約期間內,歸租地農場主所有,租約期滿以後,租地農場主對土地所實行的各種改良,就和土地一起變成土地所有者的財產。當重新訂立租約時,不論這塊土地是繼續租給原來的租地農場主,還是租給另外一個租地農場主,土地所有者都會因為這塊土地已經經過改良而提高地租。這樣,在租地農場主方面,總是力爭把租約期訂得長些,以便及時收回土地資本的折舊費以及更長久地佔有土地資本的收入。在土地所有者方面,則是密切注意租地農場主在土地上的投資及其效果,力圖把租期訂得短些,以便及時調整地租額,增加收入。這是剝削階級內部為分割農業僱傭工人所創造的剩餘價值而展開的鬥爭。

租地農場主同土地所有者之間爭奪土地資本收入的鬥爭,對於資本主義農業的發展是不利的。由於土地租約期滿以後,土地資本的利息就會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因此,對於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回收的土地資本,租地農場主是不大願意投放的,這就阻礙著土壤肥力的培育和提高,不利於農業的正常發展。為了消除這種不利的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美國、英國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進行了“農業結構改革”,鼓勵租地農場主購買土地成為自營農場主。由於這種改革,土地所有者和農業資本家合而為一,使租佃農場在農場總數中的比重顯著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