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蒂,V.

[拼音]:yinyue shehuixue

[英文]:sociology of music

以受到社會制約的諸種音樂現象、形態為研究物件,著重研究社會與音樂之間的相互關係的科學,統稱音樂社會學。它是在社會學向專科方向發展的過程中形成,既是社會學的也是音樂學的一個門類。這門科學,目前仍在不斷髮展演變之中,其研究方向及重點也各有不同的理解。論及音樂與社會的文獻自古有之。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普羅提諾(205~270)、希波的奧古斯丁(354~430)都有關於音樂與社會的關係的論著。在中國古代的《樂論》、《樂記》等書中,也有關於音樂與社會的論述。但是專門從音樂學的角度研究兩者關係是在19世紀後半葉以後。C.達爾文(1809~1882)、H.斯賓塞(1820~1903)、J.孔巴略、K. 比歇爾(1847~1903)等人對音樂起源、音樂的社會性的論述,為這門學科的建立作了準備。德國社會學家M.韋貝爾(1864~1920)的遺稿《音樂的理性的、社會學的基礎》(1921)為音樂社會學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學術基礎。

韋貝爾認為音樂是構成社會的一個要素,在一定意義上還可以看作是社會的雛型。他從音樂構造的基本要素音體系(樂制)著手分析,運用比較音樂學已取得的成果,從東方和西方的音體系相異的事實出發,結合記譜法和樂器製作的演變過程,探討音樂與社會各種條件的聯絡。他認為,整個歷史發展中,音樂材料有要求越來越合理的趨勢,例如十二平均律的形成及其被廣泛運用,就是一種理性化的結果。這種把焦點放在探討音體系理性化與社會關係的研究方向,被稱為“音體系的社會學”。承接這種研究方向的有奧地利音樂學家K.布勞科普夫(1914~)的《音樂社會學》(1952)。

德國音樂學家A.西爾伯曼(1909~)則以政治、經濟、文化等意識形態和音樂的相互關係作為主要研究物件,著有《音樂社會學入門》(1955)和《音樂依靠什麼生存──音樂社會學的原理》(1957)。他認為音樂是一種社會活動,音樂社會學的課題在於闡明什麼是音樂活動的本質性的各種形態,圍繞這些研究課題便能探明音樂的各種機能,同時能瞭解音樂發展過程即音樂的進化的性質。西爾伯曼提出的具體課題有:

(1)研究影響人類社會生活的音樂效果。

(2)探討音樂如何對某個社會集體的形成起影響,以及音樂在不同集體相互接觸,或相互產生矛盾時所造成的影響。

(3)研究通過音樂所形成的不同社會制度、社會模式的發展及其多種形態。

(4)研究在音樂生活中各種社會制度的形成、發展及消亡。

(5)找出影響音樂的一切社會組織的特點及其各種形態,等等。他的焦點主要放在分析音樂的社會集體(生產者性質的社會集體和消費者性質的社會集體)的結構和機能方面。

20世紀50年代以後對西方哲學、社會學有一定影響的德國學者T.W.阿多諾(1903~1969)著有《音樂社會學引論》(1962)一書。他直接以音樂作品與音樂體裁作為研究物件,並借用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等經濟學的名詞,賦予這些詞以音樂方面的含義,據此來闡述音樂社會學的各種問題。他所指的生產力,包括作曲家的生產(作品),演奏家的再生產(演出),也包括樂譜、唱片等等。而生產關係則包括由於聽眾對音樂的反應、聽眾對音樂的興趣及要求所帶來的有關經濟方面的意識形態。他提出的研究課題包括對意識形態的研究和音樂經濟基礎的研究,如音樂生活在何種程度上受到經濟規律及其結構上變化的制約;又如,當音樂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不適應於音樂作為意識形態的作用時所產生的變化等等。此外,他還研究了室內樂、歌劇、輕音樂等體裁的特點及其形成、演變與社會各種因素之間的相互關係。

在音樂社會學的發展過程中還出現了多種研究動向。其中包括從音樂生活的社會結構中探求其社會關係的;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將人類的音樂行為作為主要研究物件的;從音樂的象徵性特性中探求其社會價值的各種流派等。以馬克思主義的反映論為指導、以歷史唯物主義為基礎的科學的音樂社會學,其主要陣地在蘇聯及東歐諸國,蘇聯的Б.В.阿薩菲耶夫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H.艾斯勒,都曾對音樂社會學作出貢獻。中國近年也作了不少屬於音樂社會學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如50年代中葉以來所進行的民歌調查,1958年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持下所進行的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這些工作都有許多與音樂社會學有關的內容。近年來,對輕音樂的社會功能、社會形成等等也開始有所調查研究。這些都預示著中國的音樂社會學已進入有條件建立並發展這門學科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