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交聘用證明無法辦理醫師執業地點變更手續

  醫師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註冊的地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醫師執業地點的相關法律知識。

  ?

  [案情介紹]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xx區衛生局

  2003年10月20日,王xx在下崗後想開醫療診所,多次向衛生局提出簽發職業許可資格證遭到拒絕,遂向政府信訪。xx市xx區衛生局在同月29日以“王xx先生申請個人行醫有下列與基本條件不相符的因素:1、具有本地戶口,王目前仍是四川省攀枝花市戶口。2、被開除公職或擅自離職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據瞭解,王屬於被單位開除,但至今未滿5年。以上兩點就是我局不同意王xx在本區設定個人診所的理由”向xx市xx區信訪局答覆。2006年1月8日,王xx申請變更《醫師執業證》執業地址。2006年3月8日,xx市xx區衛生局作出內容是“王xx先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方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根據我局資料顯示,你原註冊的執業地點為‘xx市高富石油有限公司醫護室。’因該機構的主管單位xx市中油高富石油有限公司解除與你的聘任關係,這是你不能在該醫療機構繼續執業的根本原因。若你要徹底解決執業問題,請在取得合法醫療機構的聘用證明後到我局辦理醫師變更執業地點的變更註冊手續”的《關於王xx要求解決執業問題的覆函》。10月24日,王xx向xx市衛生局提出複議申請。12月31日,xx市衛生局作出佛衛復辦函[2006]002號《xx市衛生局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xx市xx區衛生局對王xx作出不予變更《醫師執業證》的行政決定。

  一審法院判決維持xx市xx區衛生局2006年3月8日對王xx作出的《關於王xx要求解決執業問題的覆函》。

  上訴人王xx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稱:王xx在離廠後多次向xx市xx區衛生局申請變更高富石油公司醫務室為其診所和變更執業地點,但是xx市xx區衛生局均不予變更。同時,王xx也多次要求變更《醫師執業證》,xx市xx區衛生局卻不予受理。xx市xx區衛生局把已經從事臨床工作40年和已經註冊執業醫師當成了未註冊的醫師來適用法律,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剝奪了王xx變更的權利和合法執業的權利。故請求判令xx市xx區衛生局變更已經註冊的王xx的醫師執業證書。

  被上訴人xx市xx區衛生局答辯稱:xx市xx區衛生局作出不予受理是履行作為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作出不予受理也是依法依規辦理。原審法院判決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請予以維持。

  [案情分析]

  本案系行政相對人向有關部門請求變更醫師執業證遭到拒絕而引起的糾紛,法庭審理主要圍繞著xx市xx區衛生局對原告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是否合法的判定而展開,因此在分析該案件時也需要圍繞改焦點來梳理線索:

  法律認定:即行政行為合法的要件及相關規定.

  所謂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特徵在於其時行政主體執行法律的行為,在實施時具有單方意志性和一定的裁量性,且其是以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因而具有強制性.行政行為的上述特徵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要件方能生效.行政行為合法共包括三個生效要件:分別為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且行使權力的範圍需在許可權範圍內;內容合法是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要有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且公正合法;程式合法是指改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程式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以及法定的步驟和程式.只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要件的行政行為才是合法有效的.

  事實認定:即在本案中xx市xx區衛生局對原告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是否合法的判斷.

  在本案中,首先,主體方面:根據法律關於醫師工作管理的相關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且在該法中還具體明確了申請醫師資格的主管部門即為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亦即衛生局,故在該具體行政行為中主體合法.

  其次,內容合法方面:根據醫師職業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對於包括變更醫師執照上的內容在內的註冊行為,應當由衛生局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則統一發給執業證書.而對於註冊程式,法律明確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其中就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在提交材料不全的情況下,衛生行政部門無法准許醫師的職業註冊及相關內容的更改.故本案中被告對於原告的變更請求不予准許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達到了內容合法的要求.

  最後,程式合法方面:被告在發現原告提交的材料不足後, 在《關於王xx要求解決執業問題的覆函》也告知王xx應當提交上述擬聘用證明材料,履行了相關的告知和說明義務,程式合法.

  綜上可知, xx市xx區衛生局對原告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符合行政行為合法的全部要件,是有效的.

  [案情結果]

  法院認為,xx市xx區衛生局是xx區內管理醫師執業註冊的行政部門,具有對本案王xx申請變更《醫師執業證》註冊事項予以審查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本案王xx要求變更《醫師執業證》中的執業地點等相關事項應當按照註冊程式予以辦理。王xx提出的其只是辦理變更事項而不是辦理註冊,xx市xx區衛生局按照註冊程式予以辦理違法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本案事實表明,王xx並未向xx市xx區衛生局提交相關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擬聘用證明,其要求xx市xx區衛生局予以辦理變更執業地點等相關事項的材料不足。同時,xx市xx區衛生局也已履行了相關的告知和說明義務。原審法院維持xx市xx區衛生局《關於王xx要求解決執業問題的覆函》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王xx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王xx負擔。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4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13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2.《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

  第7條 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註冊申請稽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三***《醫師資格證書》;

  ***四***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申請人身份證明;

  ***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請註冊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稽核表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

  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61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