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歷史介紹
法家是中國歷史上研究國家治理方式的學派,提出了以法治國。法是通過具體的刑名賞罰來實現的。下面小編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法家,讓大家知道法家的歷史,希望大家喜歡。
法家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主張「以法治國」,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成為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重視法律,反對儒家的「禮」,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件的所有權。「興功懼暴」,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集法家大乘,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指的是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代表人物:
韓非
韓非,姓韓名非,戰國末年的韓國***今河南鄭州新鄭市***人,出身於貴族,為韓國的公子,生年與血親已不可考,卒於公元前233年。韓非口吃,不善於言說,而好著書。韓非與李斯為同學,同師事於荀子。
韓非見當時韓國勢弱,曾數諫韓王,但韓王不聽。韓非痛恨治國不修明法治,不實行富國強兵,而重用那些沒有實際經驗好發空論的人。於是他觀往者得失之變,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餘萬言,成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書成後傳至秦國,秦王讀後說:「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韓非的著作得到了秦始皇的稱讚。
秦國攻韓,韓王本來不用韓非,待秦進攻甚急,韓王於是委派韓非出使秦國。秦王見到了韓非很為喜悅,但亦未信用。李斯認為,韓非為韓國的公子,終為韓而不為秦,因此向秦王建議,既然不用韓非,不如誅之,以免後患。秦王以為然,下令治非。李斯則暗中差人送韓非毒藥,使自殺。韓非懷才而不遇,終為自己的同學所殺。
商鞅
商鞅***公元前390年至公元前338年***,姓公孫,名鞅,衛國***今河南安陽市***人,秦孝公時封於商邑,故名商鞅,號為商君。商鞅為衛國庶出公子,故亦稱為衛鞅。商鞅先事魏相公叔痤為中庶子。公叔痤知道商鞅有才能而未得重用,向魏惠王推薦商鞅。商鞅未被惠王納用,待公叔痤去世後,聞孝公下令國中求賢者,於是商鞅西入秦。
商鞅入秦後,秦孝公前後四次接見他。孝公不欲仁政德治的儒家之道,而信霸道,與商鞅的法家思想相合,並在秦國推行最為徹底的變法運動。
商鞅在秦國前後實行了兩次變法,比較徹底地廢除了舊制度,實行了新制度,使得秦國很快強盛起來,成為戰國時期第一等強國。其後,商鞅本人卻遭到貴族保守派的誣陷,被處以車裂極刑。
歷史侷限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思想是難能可貴的。但在封建專制社會,一切用法來衡量和判斷,是很難做到的。那些權貴是不會甘心受法律約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國的吳起、秦國的商鞅,最後都為變法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法、術、勢三者緊密結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所倡導,韓非明確地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法律高於權力,法律至上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法律對權力的控制,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特徵。
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法家的目標是富國強兵,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法家認為是農戰,但法家認識到“民之內事,莫苦於農,民之外事,莫難於戰”。農事之苦,戰事之難是推行農戰的極大障礙,然後利用賞罰的手段,民才有可能從令如流,克已之難,以赴耕戰,只有人民努力耕戰,國家才會強盛。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法家的“強國強民”理論上,體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界限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法家主張無限的擴大國家權利而縮小人民的利益,這是法家理論的一個危機。如果當人民貧弱到不能生存時,他們就不會再抑儀國家的食祿,而會起來奪食,屆時任何賞罰都將失去作用,國家強盛將不復存在。這個簡單的對立統一規律法家沒有認識到。
法家思想主張亂世用重刑,亂世用重刑是法家法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思想,其理論價值彰顯了法家思想家們實現富國強兵的願望。法家的重刑思想源於春秋時期子產“寬猛並用,以猛為主”的思想。以重刑打擊守舊勢力,維護法制。法家人物當中,商鞅和韓非在其各自著作中都不吝其辭、極力讚美亂世用重刑,並提出系統的重刑主義理論。
法家使用重刑的基本的思路是:“以刑去刑”。法家重刑論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確保讓犯罪人必然遭受重刑。這也就是商鞅在《商君書·賞刑》所要求的“刑重而必得”,韓非在《韓非子·奸劫軾臣》所說的“誅重而必”。為什麼一定要“必”得、“必”誅呢?因為是否必罰是刑罰能否發揮禁奸止過作用的重要條件,是使臣民選擇不犯罪道路的重要條件。韓非認為,“刑罰不必則禁令不行”。犯罪而不‘必得’,就會出現像《商君書·算地》“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從而助長小人的“僥倖”心理。既然犯罪不一定受罰,卻一定得利,按照權衡利弊的邏輯,人們自然會為得利而去犯罪。誠如《韓非子·八說》中:“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誅”,人們權衡的結果才是為犯罪害大於利,才會做出不犯罪的選擇,重刑才能真正發揮禁奸止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