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庭辯論技巧與應變

  論文摘要 本文立足公訴實踐經驗,對法庭辯論中需要注意的應對、語言、感情、體語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闡述和總結,並概括出了“應變如風、言詞如林、激情如火、不動如山”的技巧。

  論文關鍵詞 法庭辯論 技巧 公訴人

  辯論,自古有之。可以說,只要兩個人之間存在分歧,就會產生想說服對方的心理,就會產生辯論。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辯論就是彼此用一定的理由來說明自己對事物或問題的見解,揭露對方的矛盾,以便最後得到正確的認識或共同的意見。作為負責出庭指控犯罪的公訴人,接觸到的最多,就是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訴訟環節和程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專門環節,參與辯論的雙方必須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進行辯論,這種顯著的特點就決定了它與一般的辯論或者辯論賽有著本質的不同。參與法庭辯論的公訴人代表的是國家,出席法庭又是一種訴訟行為,這就要求法言法語運用得當,而辯論賽,由於其本質上是一種競技遊戲,因此更講求的是語言的生動和幽默。類比、歸謬以及極限推導可能就會被大量的運用。這在法庭上就不那麼合適。另外,辯論賽由於其競技性,對發言時間有著嚴格的要求,但是法庭辯論注重的是查明真相,對時間並不會做嚴格的限定。除此之外還有稱謂上的區別、立場上的區別等等。因此,對於辯論賽的認知,以及關於辯論賽技巧的掌握,是不能直接套用在法庭辯論上的。法庭辯論有其自身的規律,它本質上是嚴肅的訴訟活動,不是遊戲性質的競技比賽,在辯論賽上,我們可以迴避對方的問題,可以進行詭辯,甚至可以故意曲解對方的論點,但是在法庭上,我們應該秉承檢察官客觀公正的立場,用事實和證據來揭露犯罪。因此,法庭辯論要成功,首要的前提是審查案件時是否認真、細緻,公訴人的法學理論水平和公訴實務能力是否優秀,辯論技巧和應變能力可以錦上添花,但不可以喧賓奪主。否則,就失去了法庭辯論的意義。
  有人說,公訴席是沒有硝煙的戰場。既然是戰爭,就要講兵法、講策略。《孫子兵法》對於軍隊的作戰要求是“其疾如風,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動如山”,筆者認為法庭辯論技巧和應變也可概括為“風林火山”這四個字,具體來說,就是:應變如風、言詞如林、激情如火、不動如山。

  一、應變如風——快速得當的應對

  應變如風,就是面對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要反應迅速,同時,辯論思路要多點開花,當正面論證難度大時,要及時轉變思路,善於隱藏自己的真實意圖,做到讓被告人、辯護人捉摸不透,從而讓被告人、辯護人自己暴露矛盾。法庭辯論多數是公開進行的,公訴人作為國家形象的代表,在庭上如果面對被告人、辯護人的問題不敢迴應,或者不予迴應,那麼,就會使合議庭和旁聽群眾認為公訴人無法迴應問題,庭審效果就會大打折扣。雖然在我國,法庭辯論暫時還不像英美法系那樣直接決定一個案件的最終判決,但是在網路媒體日益發達的今天,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困擾。一個經驗豐富的公訴人,既不會不迴應對方的問題,也不會對方問什麼就答什麼,而是會根據對方提出的問題,迅速思考並選擇出最佳的回答方式。一般來說,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常用的迴應方法包括:直接回答、迂迴應答、順勢而答、借勢回答等。
  例如,被告人韓某某、尹某某等四人盜竊、搶劫一案,該案件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公訴人通過訊問被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可能涉嫌對被告人尹某某刑訊逼供,在將線索移交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的同時,也依法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在法庭辯論時,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意見,並以此否定公訴機關的指控。由於此時瀆職侵權部門對公安機關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調查尚未結束,公訴人無法正面迴應刑訊逼供的事實是否存在。但是,如果不迴應的話,勢必會給旁聽人員和合議庭造成不好的印象,也可能促使被告人、辯護人進一步渲染刑訊逼供,影響司法機關形象。此時就可採取迂迴應答的方式,在答辯中首先指出公訴方在審查時已經充分注意到刑訊逼供的可能並將相關線索移交瀆職侵權部門審查,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此時,公訴人已經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現在起訴被告人尹某某犯搶劫罪的證據體系是不包含其本人的供述的。這樣的迴應有力地回擊了辯護方繼續糾纏刑訊逼供,大打悲情牌的策略,而且凸顯公訴人客觀公正的形象,效果較好。
  再如被告人潘某某故意傷害一案,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控方列舉的證人全部都是被害人的親戚,具有共同的利害關係,證言應不予採納。這一問題顯然荒謬,但正面迴應未必能使旁聽群眾認識到辯護人觀點的不合理性,公訴人注意到辯護人也提交了3名被告人親屬的證言作為證據,此時就可採取借勢回答的方法,指出按照辯護人的觀點,辯護人提交的3名證人也全部是被告人的親戚,具有共同的利害關係,證言應不予採納。通過這種借力打力的應對,使辯護人的謬誤和矛盾直接自然的暴露出來,然後再正面迴應證據的效力原則,庭審效果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