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巨災風險證券化

  一、巨災風險證券化的產生

  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結合的問題,希望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或者保險衍生品將保險業的巨災風險轉移至具有龐大融資能力的資本市場,解決保險市場的融資瓶頸從而進一步解決保險市場的供給短缺問題。然而,在當時的風險背景下他們的觀點並沒有引起廣泛的關注。大約經歷了20年的時間之後,隨著保險意識的增加以及巨災的頻發,人們對巨災風險證券化這一觀點開始有了新的研究。

  二、巨災風險證券化與再保險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再投保的行為。再保險業務是國際保險市場上通行的業務。它可以使保險人避免危險過於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發生而無法履行支付賠款的義務,對經營保險業務起到了穩定作用。

  三、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介紹

  1、巨災債券

  1. 巨災債券的概念

  巨災債券是指發行人對所承擔的巨災風險的保險保單進行設計與信用升級等證券化處理後,以債券的形式在資本市場上出售,為預防颶風、地震等巨災的發生籌集資金。是目前資本市場上交易量最大,最為活躍的一種保險債券,是一種類似於公司債券或政府債券的高收益債券。

  2. 巨災債券的運作方式

  同樣是風險的轉移操作,但是巨災債券的發行不像保險產品那樣由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來設計完成,其發行過程更為複雜,涉及的主體更多。通常情況下巨災債券的發行不是由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自行獨立完成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一般不直接向資本市場發行債券而是由保險公司設立一個特殊的金融中介機構,一般稱之為“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並透過該機構來發行債券。該機構類似於一家自保公司,然後由它向母公司出具傳統的再保險合同。

  3. 巨災債券的缺點

  這種巨災債券的證券化結構具有一定的缺點:

  1 交易成本較高。由於債券交易涉及投行、信託機構、精算與定價等容易造成交易成本偏高。

  2 保險人的道德風險。由於巨災風險透過資本市場轉嫁到投資人,保險人可能會誇大損失情況以減少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造成投資者的負擔。

  3 套利空間小,流動性不高。巨災風險與金融市場的變數無關,投資者對損失分擔無法完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便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套利空間小。

  2. 巨災期貨

  1992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開始交易巨災期貨合同。這種巨災期貨是以季度為週期進行交易的,合同月份有3月、6月、9月、12月。某一季度的合同是基於在指定季度內發生的且到下一季度末為止已向有關保險公司報告的損失,同時在合同中已指明承保的地區以及對哪類巨災提供保障。

  3. 巨災期權

  期權是指一方授予另一方在某個確定的時期內以某一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種給定資產的權利。獲得這種權利的人,也就是是期權的購買者,他必須為獲得這種權利付出代價——即向出售這種權利的人繳納期權費;出售這種權利的人,是期權的立權人。

  4.巨災互換

  互換是指兩種不同金融工具間一系列現金流的交換。巨災互換是保險人與交易對方之間的互換行為,其將一系列固定的、事先確定的付款與浮動付款相交換,但不交換本金。巨災互換產品於1996年10月由美國的巨災風險交易所推出,其參與者比巨災債券市場的參與者要少一些,主要涉及保險人,再保險人等巨災風險的承擔者。

  四、我國發展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建議

  1. 逐步打破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局面。風險證券化的實施過程需要保險機構、證券機構、投資銀行等的通力合作。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局面極不利於發展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

  2. 建立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制度保障體系。在發展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每一個過程中都要有相應的甚至專門的法律條款予以保證,其所涉及的多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確定也必須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為標準。

  3. 應由保監會或其他指定機構編制巨災資料庫。巨災資料庫是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資料,而我國目前尚沒有一個標準的巨災損失指數,這迫切需要我國建立一個類似美國的PCS的獨立機構,承擔起我國巨災損失評估及指數編訂工作。

  4. 加強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投資者判斷買賣債券合適與否的重要參考指標。資信評級機構對巨災風險證券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的評級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客觀、公正的風險資訊,有助於降低投資活動的不確定性,能克服投資人的觀望心理,更好的瞭解這種新的金融產品,從而作出積極的投資決策,促進其規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