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全面依法治國心得體會

  十八屆四中全會議題早已確定為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這是學習全面依法治國的心得體會的範文,歡迎閱讀。

  一:

  今天,備受矚目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幕,議題早已確定為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面對當代中國行進的歷史新方位,面對人民對法治的期待目光,四中全會將在怎樣的深度和廣度上進行迴應?它又將在中國的歷史程序中築下什麼樣的里程碑?數日內,答案將揭曉。

  今日之中國,已經進入全新的航域,身後是法律體系的基本完備,腳下是發展的新階段,周邊是上下打量的目光。社會精神層面,法治日漸成為共同的核心價值;人民物質層面,法治為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保駕護航乃是熱切期盼。從發展階段和實際看,這一期盼已經成為一個痛點與焦點。

  這兩年,中央對老虎蒼蠅一起打,讓一批大貪小蛀們落馬,人民群眾拍手稱快。為什麼?原因就在於,這些蛀蟲們在吞噬人民的血汗財富。在那些有利益的地方,權力都在染指;有資源的地方,權力都在伸手。一些人因此而大貪大吞,肆無忌憚。因此,打掉腐敗分子的囂張氣焰,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裡,才會確保人民的果實落到人民的手裡。

  也必須看到,人民要能享受到改革發展成果,路障不少。一個關鍵方面就是體制機制障礙。這些障礙,並不僅是因為滋生腐敗,更可能是因其制約而導致社會失去活力,導致發展成果被沙漏。因此,改革是必須推進的主旨。三中全會吹響全面深化改革的號角,改革的紅利效應開始顯現。要把改革順利推進下去,就需要法治劃定保障軌道、堵住各種吞噬改革成果的跑冒滴漏。明確提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讓百姓看到了法治的力量和前景,更讓人們期待四中全會在改革方面烹飪的法治大餐。

  社會生活中,公平正義如陽光、空氣,受益而不覺,失之則難存。從總體情況看,改革開放36年來,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進步有目共睹。但是,還有一些地方的百姓遭受不法分子的欺凌,還有一些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而對群眾利益造成侵害。有的案件存在徇私枉法現象,人民群眾還難以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有的執法不嚴、選擇性執法,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這些都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逐漸蠶食著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和法治的信心。對此,我們又豈能讓人民失望?又怎能不迴應人民群眾的強烈期待,不給人民的信心注入法治的能量?

  法治的最終呈現,應當是一種良好的狀態。當出現違法現象時,依法治之成為共識和行動。當人們解決問題辦事情時,法治成為共同價值和信念。誠然,我們知道這樣的狀態還很難一蹴而就,但是我們必須把法治匯入良性迴圈,使我們的國家、我們的社會在這個軌道上不斷向上攀升。四中全會就是這樣一個重大的匯入機制,它將使我們的法治更有質量,使我們的法治更有力量。如是,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就必定擁有健全的、剛性的法治軌道,就誰也奪不走,哪裡也漏不掉。

  二:

  黨的以來,法治中國作為一組信仰和價值的集合,其觀念、價值、論說正在成為這個時代的一個主題。落實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戰略部署,轉型時期諸多社會難題終將克服。在此過程中,司法作為法律適用的中心場所,傳播法治文化、凝聚法治共識的核心場域,其實效的發揮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治是中國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法治中國的內涵十分豐富,“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稱為建設法治中國的“新十六字方針”。“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是新時期全面實施法治建設的系統規劃。它繼承和發展了人類社會的法治文明,在借鑑西方國家法治經驗的基礎上,更加註重中國的政治理念、文化傳統、社會訴求和具體國情,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法治中國不是政治變革和經濟改革的副產品,而是一個多世紀以來中國社會謀求現代化努力的一部分。法治是現代化事業的一部分,實現法治是中國現代化實踐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核心是改造舊的法律觀念,塑造新的行為和認知方式,在改變原有社會結構的同時建立新的社會秩序模式。研究法治中國的正當性,不是要否定其理論和實踐對中國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而是希望通過理性的檢視,使其成為更廣泛的社會共識而得以徹底實施。

  法治應以維護合法權益為核心

  轉型時期的中國經濟社會迅猛發展,既加劇了社會競爭,也使得社會內部越來越動盪和不安定。這種情況表現在法律上,便是訴訟案件的大幅增長。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制度供給不足所造成。與此同時,改革引起利益的再分配,使得社會在變遷過程中帶來種種意想不到的矛盾和衝突。中國社會必須同時面對和解決其他社會在不同歷史階段分別遇到和處理的問題:公共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合法行使。

  同時,法治在文化層面上也遭遇一定程度的挑戰。它涉及人們觀念中司法法律的性質與功用,涉及人們對規則的看法,也涉及人們對司法法律與正義關係的認識。在一般意義上,傳統中國人並不否認法律、規則及其與正義的關係。相反,他們常常訴諸法律和運用規則,肯定法律與正義之間的內在聯絡。只不過,司法法律在人們心目中並不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規則如果妨礙結果的公正,就可能被違反甚至拋棄。同樣,為了實現實質正義,人們經常漠視和犧牲必要的程式。在這樣一種傳統中,司法法律當然被視為手段,並且僅僅被視為手段。與現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就是這種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義傳統。

  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根本

  把公正司法置於法治中國建設這一特定的歷史環境中加以審視,是準確認識其歷史和現實意義,進一步明確其性質、力量和限度的重要視角。公正本身就是對司法裁判的要求,司法與公正在字源上的聯絡實際是通過“司法”的概念實現的。由公正方面去討論司法,後者的重要性尤為彰顯。實際上,國家與社會、國家與司法法律以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動態關係,既是我們理解中國法律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司法發揮實際功效的關鍵所在。

  公正司法是提升法治公信力的根本途徑。司法是社會中的司法,司法是民眾可以直接感受的法治。在現代社會,法律主要通過司法機構予以系統地適用。人們很容易瞭解到立法的重要性,然而就生活經驗而言,我們在大多數時間生活在規章制度構成的現實生活秩序之中,而非憲法、民法通則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下。從實效方面看,對我們發生實際作用和令我們感受到的規則總是經過執行機構解釋和適用的那些。與此同時,對法治的信任乃至信仰不可能只靠宣傳和教育達到,而要靠對具體的法尤其是法的適用的經驗。歸根到底,法治是一種生活經驗,它像任何其他生活經驗一樣可以在實踐中逐步獲得、積累和改變。而歷史和經驗都已經表明,中國的普通民眾從來都不缺乏對自己利益作出判斷和根據環境變化調整其行為模式的實用理性。而公正司法,正是社會公眾累積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徑。如果法治不能被認真對待和實施,人們將對司法改革乃至法治本身產生懷疑,甚至失去信心,則法治中國建設的正當性也就將蕩然無存。

  公正司法是平衡國家和社會、個人之間衝突的最佳選擇。法治以及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反映了社會的現實需求。全面建設法治中國,國家包括政府及其機構和社會結構甚至個人便不可避免地成為改造的物件。當國家本身成為改革的物件,而社會力量和法治水平尚不足以實現這一任務時,只能寄希望於公正司法。它本身也是一項複雜的事業,不僅涉及原則和制度,而且涉及認知方式和生活經驗。要使社會矛盾和衝突不至激化,要把改革帶來的社會震盪減至最低限度,只能依靠法律機制,依靠司法這樣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從而實現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即在國家和社會、個人之間建立起權責利明確界分的有機結合。在此情形下,如何通過司法保障個人權利、如何限制和規範行政權力的不當行使,比對政府提出積極有為的要求更來得急迫和重要。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人們對通過運用規則來建構社會秩序的要求,對法律本身的正義和通過司法實現正義的期待,不但是司法制度得以建立和實施的基礎,也是今天推行和實現法治不可或缺的資源。公平正義是人類的永恆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價值追求和價值取向。強調當代法治所欲保護和促進的諸多基本價值,對於一個正致力於建立法治的社會來說,無疑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中國今天面臨的最緊迫也是最難解決的問題,與其說是重修憲法和法律,寫進去更多更好的條款,不如說是通過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創造一種可能的社會環境,使業已載入憲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價值、原則逐步得到實現。後一種任務,正是司法體制改革和公正司法的核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