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告舉報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法律的保護,當遇到名譽權被侵犯時,我們可以舉報控告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控告舉報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洩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案例被告人之一、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訊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當他人有以下行為時,我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控告他人侵犯名譽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舉報控告他人違法違紀侵犯名譽權的情況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 為,有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根據這一規定,公民檢舉、控告他人違法、違紀是合法的,即使反映的情況不實或者不完全屬實,也是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

  那麼,在哪種情況下才構成侵權行為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五條規定:“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權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規定明確了區分檢舉、控告他人違法違紀與侵害他人名譽權之界限。

  所以舉報控告他人違法、違紀不是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只有在舉報之中行使了侮辱等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才是侵犯名譽權。

  死者名譽權受法律的保護

  死者的名譽權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理由如下:

  1、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名譽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正是由於名譽權是以名譽作為客體的,決定了名譽權的本質在於權利人有權要求他人對其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排除他人對其名譽享有的權利的侵害。法律保護是權利主體的名譽權而不是作為名譽權客體的名譽這種法律事實。如果說死者存在名譽的話,那麼受法律保護的應是死者名譽權,而不該是死者的名譽。《民法通則》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應包括保護死者名譽權,這點已為我國司法實踐所證實。

  2、從權利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一定的利益範圍。包括請求權,作出肯定行為的權利,和要求主管機關保護之權,同時權利還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其可變性表現在享有權利的主體和範圍,取決於立法者根據統治階級意志和社會生活需要,它隨著主體的主客觀條件和法律因素等情況變化而發生變化。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權利可以通過立法確立或剝奪。或者被法院宣告不存在”。權利的延續性表現在某些權利不會因權利人不存在而立即消失,卻必需延續一段時間,這是因為有的具體權利處於不明確或不穩定狀態,其必須在權利人死亡一段時間後,才能確定權利的歸屬及其範圍。對有的權利,在客觀上即使權利人已死亡但仍需繼續保留一段較長時間,如作者的署名權即使作者死後也不允許任何人冒名頂替。因此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必須準確地理解權利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