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下的意思
注音 ㄊㄡˊ ㄒ一ㄚˋ
拼音 tóu xià
詞性 動詞
基本釋義
⒈ 元朝諸王、駙馬、勳臣所屬的人戶。源於遼,蒙古語稱愛馬。元太祖建蒙古國,將被征服民分賜給諸弟、諸子、駙馬、功臣;他們用兵中原和西域,又將俘虜帶回草原,作為各自的私屬,形成若干投下。投下人平時向領主納賦服役,戰時由領主率領出外作戰。由於中原人不適應草原的生產和生活,投下領主又將俘虜寄留於各州縣,派人管理。元朝陸續專設官府。無論是漠南北、中原、江南的人戶,凡屬某領主所有者,通稱某投下或某位下,由領主世襲繼承。漠南北投下事由領主自理;中原投下事由朝廷派官治理,由領主派達魯花赤監收應納五戶絲(即每五戶應向領主繳納的一斤絲)。
引證解釋
⒈ 元 朝諸王、駙馬、勳臣所屬的人戶。源於 遼,蒙古語稱愛馬。 元太祖 建 蒙古國,將被征服民分賜給諸弟、諸子、駙馬、功臣;他們用兵中原和西域,又將俘虜帶回草原,作為各自的私屬,形成若干投下。投下人平時向領主納賦服役,戰時由領主率領出外作戰。由於中原人不適應草原的生產和生活,投下領主又將俘虜寄留於各州縣,派人管理。 元 朝陸續專設官府。無論是漠南北、中原、 江 南的人戶,凡屬某領主所有者,通稱某投下或某位下,由領主世襲繼承。漠南北投下事由領主自理;中原投下事由朝廷派官治理,由領主派達魯花赤監收應納五戶絲(即每五戶應向領主繳納的一斤絲)。
引《遼史·地理志一》:“又以征伐俘戶建州襟要之地,多因舊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
《元代白話碑集錄·一三〇九年滎陽洞林寺聖旨碑》:“軍官每根底……各投下官人每根底、往來使臣每根底宣諭的令旨。”
《元典章·聖政一·勸農桑》:“至元 七年二月欽奉皇帝聖旨,宣諭諸路府州司縣達魯花赤管軍官管民官、諸投下官員軍民諸色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