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礦

[拼音]:huanjingquan

[英文]:environmental right

公民有在良好、適宜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這是環境法中的一種新理論。

環境權的提出

20世紀5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的環境受到嚴重汙染和破壞,不斷出現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後,人民群眾為反對肆意汙染和損害生活環境,爭取過有尊嚴的、健康的生活而提出了環境權的要求。

環境權的具體主張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一位醫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來的。他就有人往北海傾倒放射性廢物而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中關於保障清潔衛生的環境的規定。1969年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一位教授以“公共信託理論”為根據,提出了公民享有環境權的理論。

環境權的確認

1969年公佈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和日本《東京都防止公害條例》都明確規定了環境權。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家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衛生的環境……”;《東京都防止公害條例》規定:“全體市民都享有過健康、安全和舒適生活的權利,此項權利不能因公害而受到侵害。”

1970年3月9~12日在日本東京舉行有13個國家參加的“公害問題國際座談會”,會後發表的《東京宣言》說:“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人傳給後代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

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嚴和幸福生活的優良環境裡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現在,有的國家已將環境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寫入憲法。

環境權的理論

確立環境權理論的法理根據是“共有財產說”和“公共委託說”。“共有財產說”認為空氣、水、日光等是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不是“自由財產”,不得為一人或數人所佔有和支配,它們是屬於全人類的共有財產。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共有者中的一人或數人不得擅自利用、支配、汙染、損耗它們。“公共委託說”認為,共有人為了合理支配共有財產,將其委託國家儲存和管理。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是受託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受託人負有為委託人儲存、管理所委託財產的義務。受託人如濫用委託權,未經委託人同意處置此項財產,由此而對委託人造成侵害,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環境權的主體和客體都有逐漸擴大的趨勢。權利主體過去一般認為是自然人,現在有人認為法人也應包括在內。權利客體已不限於自然環境,而且包括社會環境。

當前,有兩種不同的環境權理論:一是“絕對環境權說”,認為公民享有的環境權是絕對的,未經“全體居民的同意”不得改變環境;一是“相對環境權說”或稱“忍受限度論”認為任何環境的改變都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時也給居民帶來一定的利益,因此,應該權衡利害來評價環境變化。如環境變化未超過人們的“忍受限度”,且又給人民帶來較大的利益,則這種環境變化是合理的,不能以“絕對環境權”加以非議。目前,很多國家採用“相對環境權”理論。

影響

環境權的確立對法律理論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環境法中,一些傳統的法律理論和規範已被新的法律理論和規範所代替。如公民在環境案中的訴訟權利,包括起訴權和訴訟當事人的範圍的擴大;公害損害賠償中無過失責任制的採用;因果關係的推定原則;舉證責任的轉移的規定以及公民參與國家環境保護的立法、行政管理活動的規定等等。總之,環境權的確立,有利於群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活動。

參考文章

什麼是環境權?環保百科環境權環保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