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入走廊

[拼音]:hangkongfa

[英文]:air law

直接或間接同民用航空有關的法律,分為國家航空法和國際航空法。國家航空法是由各國為維護其領空主權和航空權益,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空域,維持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飛行安全,促進民航事業發展而制訂的有關航空的法律;國際航空法是由締約國共同制訂並共同遵守的與民用航空有關的法律。國際上至今尚無全世界統一使用的國際航空法,只有起國際航空法作用的國際民航公約。國際航空法的基本原則是空中主權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並享有3項權利:

(1)有權對一切飛行器開放或關閉領空。

(2)有權對準許通過領空的飛行器進行管制和登機檢查。

(3)對私有飛行器享有司法管轄權,而對享有治外法權的外國國有飛行器則無管轄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944年通過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已有147個國家參加。中國於1974年2月15日承認《芝加哥公約》,同時決定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活動。這個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航空最重要的國際公約。它承認締約國對其領空的主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締約國還簽訂了兩項適用於國際定期航班的特別協定,即《國際航空過境協定》和《國際航空運輸協定》。這兩項協定規定,每一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以下5項自由:

(1)不降停而飛越一國領土的權利;

(2)非運輸業務性降停(加油和修理)的權利;

(3)卸下來自航空器所屬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4)裝載前往航空器所屬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5)裝卸前往或來自任何其他締約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為了行使國家領土主權和保障領空安全,中國民用航空局於1979年2月23日公佈了《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60年代以來,空中劫持事件不斷髮生,國際航空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因此,空中劫持便成了急待國際航空法處理的複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