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勒姆佩雷爾,O.

[拼音]:yitiaobianfa

中國明代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明中葉以後,賦役混亂,階級矛盾尖銳,財政收入匱乏。為穩定社會秩序,增加賦稅收入,在一些地區曾試行賦役改革辦法,如綱銀法、徵一法、一串鈴法、十段錦法、一條鞭法等,其中以一條鞭法推行最廣,影響最大。

一條鞭法一詞,最初見於《明世宗實錄》嘉靖十年(1531)三月己酉條內,以後各地方大吏寵尚鵬、海瑞(1514~1587)等實施於江、浙,周如鬥、劉光濟等推行於江西。廣東、福建、山東、河南、湖廣等地也先後試行。萬曆九年(1581),內閣首輔張居正在全國土地清丈基本完成後,將一條鞭法推行於各省。

一條鞭法的基本內容是:

(1)賦役合徵。以州縣為單位,通計田賦(包括起運存留)、土貢、雜稅等收入以及裡甲、均徭等差役,統徵銀兩,併為一條。

(2)按畝攤役。將原來各里甲根據民戶財產分列戶等輪派徭役的辦法,改為總括一縣公費及各役工食之數(力差改為計銀)攤於一縣田畝,即所謂“量地計丁”(指徭銀),亦即“按畝徵銀”。

(3)州縣統籌。原由州縣內各里分擔徭役,因各里財賦、人丁不均以致負擔懸殊,現將役銀攤於一縣田畝,不再存在各里間的不均。過去催徵及解送錢糧由裡甲承擔,其他徭役由裡甲輪派,現改由州縣僱人充役。總之,將田賦、徭役合而為一,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舊制,減少了稅目,簡化了手續,擴大了徵收貨幣的比重,鬆弛了對丁口的控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徭役負擔,有利於王朝的財政收入,也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清初實行的攤丁入地制,就是一條鞭法的繼續和發展,惟佔數量很大的漕糧仍徵實物,不在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之內。

由於一條鞭法將徭役轉入田賦,多少觸動了地主階級的利益,一部分地主從中阻撓,以致有的地方未將役的全部攤入賦內,有的地方雖行賦役合併但又另起徭役。又由於一條鞭法的實行以地畝清理為條件,計畝徵銀,後來遼餉、練餉、剿餉等苛徵也就按畝加稅,致使一條鞭法改革賦役的實效遭到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