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制度

[拼音]:jiaohuan jiazhi

[英文]:exchange value

價值表現形式,是一種商品同另一種商品相交換的量的關係或比例。

商品是用來交換、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勞動產品。它除了要有使用價值,還必須有交換上的價值即交換價值,它“首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係或比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9頁)。例如,1只羊換20尺布,20尺布就是1只羊的交換價值。兩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比例會隨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改變,一種商品又可以同許多種商品相交換,從而形成一系列交換價值。如1只羊還可以同x量米或y量糖或z量黃金等相交換,x量米、y量糖、z量黃金等等都是 1只羊的交換價值。這說明交換價值只是商品的外表現象,商品的內部必定有一種比較穩定的、可以相等和相比較的共同的東西。

商品的這種共同的東西不可能是商品的使用價值或物的有用性。商品使用價值的特點在於質上各不相同,這才使交換成為必要,但它並非交換價值的基礎。因為,不同質的東西無法進行比較,無法確定其量的比例關係。另一方面,商品交換關係的明顯特點,正在於抽去了商品的使用價值。這表現在,只要比例適當,一種使用價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種使用價值完全相等。1只羊換20尺布,也就是1只羊=20尺布。

撇開商品的使用價值,商品就只剩下勞動產品的屬性,這正是互相交換的商品共同具有的東西。而且,當我們把使用價值撇開,也就把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的有用性質和具體形式撇開了,各種勞動不再有什麼差別,全都化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勞動生產物,作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就形成商品價值。作為價值,各種商品都是同質的,只有價值量上的區別。兩種商品所以能夠按一定的比例進行交換,如1只羊換20尺布,就因為在生產它們的時候耗費了同量的人類勞動,具有等量的價值。在這裡,形式上是物與物在交換,實際上是物化了的等量勞動在交換。所以說,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內容,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商品的使用價值以商品體的自然形態表現出來。商品的價值,因為是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反映勞動的社會均等性,所以從一個商品體本身是看不見也摸不到的。它只能在商品同商品所發生的社會關係中表現出來。商品交換是商品生產者進行社會接觸,發生社會關係的場合,所以,商品的價值雖然在生產中形成,但是要在交換中表現出來,交換價值是價值的必然表現形式。

交換價值又是價值的相對錶現。在 1只羊換20尺布的價值關係中,羊把自己是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這一價值性質,通過與布相交換,把這相等的關係相對地表現在布這一商品體上。從量的表現來看,羊和布的交換比例,不僅取決於羊自身的價值量,同樣取決於布的價值量。所以,羊的價值量的實際變化,不能明確地、完全地表現出來。而且,商品的交換比例,會受許多外部因素例如供求關係的影響。隨著商品交換和商品生產的發展,價值的表現形式也不斷變化,在歷史上,它曾從簡單的或偶然的價值形式,總和的或擴大的價值形式,一般價值形式最後發展到貨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