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方至聖實錄
[拼音]:guanhu
唐代隸屬官府的一種賤民。又稱番戶。唐律規定,謀反及大逆者,本人及父、子年十六以上皆處死刑,其餘依法相坐的男女及奴婢沒官,謂之官奴婢。官奴婢經一次赦免為官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官奴婢初配沒時,刑部都官司將有技能的按所能分配諸司,諸如少府、將作監和諸州所屬的各種手工作坊;無技能的分配到司農。被免為官戶者,仍隸司農和諸司,專立籍帳,在州縣沒有戶籍。官戶在本司分番勞動,一年三番,每番一月。十六歲以上的都要當番;但也允許納資代役。其中長上服役的,則衣糧由官府供給。
官戶的法律地位和部曲一樣,比良人低一等,比奴婢高一等。在量罪定刑時,比良人重一等,比奴婢輕一等。依戶令,官戶當色(同類)為婚,不能和其他等級的人通婚。所生子女亦為官戶。年六十及廢疾(見貌閱)者,免為雜戶;年七十則免為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