妝花

[拼音]:nongyeshui

[英文]:agricultural tax

國家向從事農業生產取得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農業稅起源很早,中國過去稱田賦,西方國家稱地租稅或土地稅。在封建社會,農業是最主要的生產部門,農業稅是封建制國家最主要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體。但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隨著工業、商業的發展,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下降,當代世界多數國家的農業稅已不是主體稅收,而是作為財政收入的輔助手段。

西方國家的農業稅

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西方國家對農業稅制度多次進行改革。有的國家按土地田畝數量,實行從價計徵,屬於財產稅性質;有的國家按土地(畝)產量計稅,屬於土地收益稅性質;有的國家按毛收益徵稅,即從農業總收入中減去種子、肥料等物質消耗後徵稅。美、英等發達國家一般按純收益徵稅,即把居民來自土地上的生產物所得也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

中國曆代農業稅

中國春秋時代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初稅畝”,履畝而稅(見中國古代賦役制度),是中國按畝徵稅的開始。歷代田賦雖以土地為課稅物件,但在計稅標準和課徵方法上卻迭有變更,有從田、從丁、從戶計徵等不同方法。中國長期以農業經濟為主,直到清乾隆十八年(1753),田賦仍佔財政收入的73.5%。中華民國初期,軍閥連年混戰,田賦有增無已。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除田賦正稅外,大搞附加和攤派、預徵和借徵(見中國近代田賦)。田賦一直是壓在廣大勞動農民身上的沉重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制

這一制度是在革命根據地的公糧制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公糧制對保障革命戰爭供給,調節各階級、各階層的收入,促進農村封建生產關係的改變起過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在老解放區繼續沿用革命根據地制定的徵稅辦法,一律採用比例稅制;在新解放區實行差距較大的全額累進稅制。1958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統一了全國農業稅制,實行分地區的比例稅制。農業稅是國家有計劃地集中廣大農民為社會創造的一部分純收入的必要形式。同時,通過農業稅的徵收,可以調節農民內部的分配關係,可以把一部分土地級差收入集中歸國家支配。

稅制原則

中國農業稅制體現的政策原則主要是:

(1)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的利益。在確定全國農業稅徵收任務時,既要注意國家的整體利益,又要考慮農民的負擔能力。

(2)堅持公平合理。在農業合作化之前,重點是正確處理各階級、階層之間的負擔公平合理;農業合作化後,主要是正確處理不同地區、不同作物及其納稅人之間負擔的公平合理。

(3)鼓勵增產。即在農業稅負擔確定後,在一定時期內不作變動,增產不增稅,從而有利於穩定農民負擔,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國家對農產品統購、派購制度的逐步取消,特別是農村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農業稅制度也作相應的改進。

徵稅範圍

主要包括:

(1)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2)棉花、麻類、菸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3)園藝作物的收入和其他收入。農林特產收入的徵稅範圍主要有:

(1)園藝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人工培植藥材等產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橡膠、柞樹坡(養柞蠶)、木本油料、塗料及其他林產品的收入;

(3)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養殖、灘塗養殖產品的收入。對農林特產徵稅,既是為了從農村特產方面積累一部分財政資金,同時又是使地區之間、作物之間的負擔能夠大體公平合理。

優待減免措施

主要有:

(1)鼓勵發展農業生產,對墾荒的新耕地、種植防風林的土地以及培育樹苗的土地收入等,給以不同程度的減免稅優待;

(2)災歉減免,按歉收程度核定;

(3)社會減免,即對交通不便的貧瘠山區等地,根據納稅人生產和生活困難的程度,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

牧業稅

對牧業區、半農半牧區牧養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牧業稅。徵稅範圍主要包括大畜中的馬、牛、駱駝和小畜中的綿羊、山羊五種牲畜。其計稅標準主要有:

(1)按納稅人的畜牧業總收入計徵,不扣除生產費用;

(2)按納稅人實有的牲畜頭數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