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博,V.
[拼音]:Han Fei
戰國後期政治理論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出身於沒落奴隸主貴族,是韓國公子,他與李斯都是唯物主義思想家荀況的學生,早期見韓國日趨削弱,曾上書屢諫韓王,不得用,總覽“諸侯異政,百家異說”之得失,發憤著書十餘萬言,世稱《韓非子》。後傳至秦國,秦王嬴政見《孤憤》、《五蠹》等篇,讚賞說:“嗟呼,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秦王嬴政十四年(前233),欲攻取韓國。韓王安派遣韓非使秦。由於政治上的利害關係,秦王對韓非未予任用,進而聽信李斯、姚賈的讒言,將韓非下獄,迫其自殺於獄中。(見彩圖)
韓非批判地繼承了前期法家的成就,提出了“以法為本”,“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思想體系。這是在總結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治鬥爭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為新興地主階級建立統一的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封建國家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武器。他說:“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治民無常,唯治為法”,由此提出“以法治國”的口號。他認為“國事務先而一民心,專舉公而私不從,賞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煩”,而且要“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他主張“峭法嚴刑”,“重刑止奸”,並提出“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誠有過,則雖近愛必誅”,這些構成其“以法為本”的基本內容。然而從階級本質上來看,“以法為本”的思想核心是:以暴力維護新興地主階級的國家政權,鞏固以土地私有制為特點的封建經濟基礎。他鼓吹的“重刑止奸”,主要是針對所謂“民之性”“喜其亂”、“惡勞而樂佚”提出來的,正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對農民以及其他勞動人民的仇視而採取的極端的鎮壓思想和懲罰主義。韓非為了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政權以實行“以法為本”的“法治”,又主張君主必須“抱法處勢”和用“術”來駕御臣下。
韓非能提出“以法為本”,“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思想體系,與他繼承了荀況的唯物論和批判地吸收了《老子》一書的樸素辯證法是分不開的。他對“道”作了唯物論的解釋,提出“以道為常,以法為本”,“因道全法”,“至之治也”;他發揮了“法后王”的思想,提出“法新聖”、“美當今”的歷史進化論,闡述了“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世”、“事異則備變”、“古今異俗,新故異備”、“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道理;他還提出檢驗認識是否合乎實際的“參驗”方法,主張“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這為他完成新興地主階級法治思想體系奠定了理論基礎。但總的說來,韓非的世界觀和哲學思想,基本上還是唯心史觀,他提出“民智之不可用”;用“好利惡害”的人性論來解釋社會歷史現象;把“尊主安國”作為劃分忠奸、區別歷史事件、歷史人物的唯一標準。這是韓非不可克服的歷史的、階級的侷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