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

[拼音]:shehui yunxing

[英文]:social functioning

社會有機體自身的運動、變化和發展。表現為社會多種要素和多層次子系統之間的互動作用以及它們多方面功能的發揮。

中國古代關於社會執行的研究

中國古代思想家們對於社會執行已有所研究。他們在考察王朝興衰、總結歷史發展的基礎上,將社會執行基本狀態分為“治”與“亂”或“大治”與“大亂”兩類。如漢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貞觀之治”、“開元之治”;南朝的“侯景之亂”,唐代的“安史之亂”等。“治”與“亂”均是對社會執行狀態的綜合考察與評價。所謂“大治”通常指這樣一種社會狀態:經濟得到較快的發展、物資供應豐富、社會安定、秩序良好、政治清明、政局穩定、領導集團能勵精圖治有所作為、選賢任能等等。所謂“大亂”則是與上述截然相反的狀態。東漢末年思想家仲長統不僅對橫向社會執行作了治與亂的研究,而且從縱向角度考察了封建王朝的執行狀態。他將封建王朝的發展分為興起、保守和沒落3個階段,認為歷代王朝均處於治與亂的交替變化發展之中。在交替執行中,亂世時間長而治世時間短。

社會執行的基本內容

包括縱向與橫向兩個方面。縱向執行即社會的變遷與發展,它有下述基本關係:

(1)繼承的關係。即後來的社會承續了過去社會留下的遺產。

(2)變異的關係。後來的社會在繼承中無時不在修改、變化。變異有多種形式,包括微小的變化和根本的變革與創新。

(3)中斷的關係。社會發展中一些因素被歷史所拋棄,一些因條件變化而無存在的必要,一些因故而被阻斷。

橫向執行指社會發展的某一階段上,社會諸要素、諸子系統的相互影響與功能發揮。橫向執行表現出如下基本關係:

(1)交叉與滲透的關係。社會各要素交織在一起,互相包含。

(2)制約關係。社會某些要素、子系統功能的發揮,會限制和約束另一些要素與子系統的發展。

(3)促進關係。即一方對另一方起推動作用。

(4)轉化的關係。一種要素轉變為另一種要素,一個系統的問題轉變為另一個系統的問題。

社會執行的劃分標準

區分社會執行型別的標準可歸結為3個主要原則:

(1)綜合性原則。首先,指對社會執行評價的全面性,即對社會作多系統、多因素、多層次的全面的考察。其次,指對社會執行評價的整體性。社會執行的狀況最終要通過整體的運動表現出來,區域性執行和發展的狀況歸根結柢要通過它對整體所發揮的作用顯示出來。整體效益是衡量社會大系統以及各子系統執行狀態的重要依據。

(2)協調性原則。社會系統及其各個要素、各個層次之間要相互配合,首先是結構性協調,即社會要素的聯絡具有較高的有序性、較合理的比例關係和排列方式、較嚴密的組織構成;其次是功能性協調,即社會各系統的活動和作用相互配合和促進;最後是結構和功能之間的協調。

(3)滿足需要的原則。這是衡量社會執行狀態的根本原則。人是社會的主體,是社會活動的承擔者和社會執行的推動者。所謂社會執行歸根結底是人類自身的執行。評價社會執行狀態最終要用人類自身發展的狀態來說明,直接標誌就是人類需要滿足的程度。它是前兩個原則的落腳點。

社會執行的基本型別

大體可分為 3種:

(1)社會良性執行。它是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高度適應的體現,是社會執行和發展的理想模式。這裡所指的執行是特定的社會經濟、政治、社會生活思想文化之間,社會各個系統之間(包括社會系統與外部系統的交換)以及系統的不同部分、不同層次之間的相互協調與相互促進;社會障礙、失調等因素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最小的範圍內。社會良性執行因層次和程度不同而表現出多層次性和多樣性。

(2)社會中性執行。指社會執行有障礙,發展不甚平衡,包括較多明顯的不協調因素。但是,它們還未危害、破壞社會的常態執行。也可以稱作有障礙的常態執行。這是一種介於良性執行和惡性執行之間的中間狀況,是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它有可能向前者發展,也有可能向後者退化。

(3)社會惡性執行。指社會執行發生嚴重障礙,這種障礙破壞了社會的常態執行,社會出現嚴重的離軌、失控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