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禪寺彩塑

[拼音]:Kangmengsi

[英文]:John Rogers Commons (1862~1945)

美國經濟學家,制度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出生於俄亥俄州霍蘭茲堡。1888年畢業於奧伯林學院,獲文學學士學位,1892年,任該學院經濟學、社會學教授,1915年在該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901~1902年,任美國工業委員會研究員。1904~1932年任威斯康星大學教授。1920~1928年任全國經濟研究局局長。主要著作有《財富的分配》(1893)、《工聯主義和勞工問題》(1905)、《勞工與管理》(1913)、《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1924)、《制度經濟學:它在政治經濟學中的地位》(1934)等。

康蒙斯把制度看成是人類社會經濟的推動力量。他所說的制度,是指約束個人行動的集體行動而言,而在集體行動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他認為,法律制度不僅先於經濟制度而存在,並且對經濟制度的演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以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為例,首吸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76460.html' target='_blank' >仁親什準鬥芍貧鵲氖だ狗飩ň彌貧冉饊澹時局饕宓姆⒄股ㄇ宓纜罰鈧帳棺時局饕寰彌貧鵲靡勻妨ⅰ<詞乖謐時局饕寰彌貧冉⒁院螅芍貧熱勻煌貧啪玫姆⒄埂@紓諉攔ü蟮淖畛?0年內,公司是壟斷性的組織,只有得到立法方面的特許權的公司才能進行活動,但這就造成了貪汙行為。後來,制定了一般的公司法,使任何合於規定的公司組織都能得到承認,於是公司普遍化了,公司不再是壟斷性的組織,而成為競爭性的組織。公司法確立了商人的組織經營的權利。這樣,資本主義就進入了新的階段,資本主義的發展大大加快了。

康蒙斯以法律的觀點來解釋社會經濟關係。他認為,經濟關係的本質是交易,整個社會是由無數種交易所組成的一種有機的組織。由於參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過程中將會有雙方的利益衝突。法律制度的任務在於調節這些利益的衝突,充當雙方利益的公正的仲裁人。而人們之所以會接受法律制度,承認法律的仲裁,就在於交易雙方除了在利益上有彼此衝突的一面外,還有相互依賴的另一面。正是這種相互依賴性,使社會得以繼續存在,使法律得到尊重,使經濟得以發展。

因此,康蒙斯主張完善法律制度,確立可以保障勞動者的法律制度,並運用法律制度來管理美國經濟。康蒙斯的這種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主張,反映了他的資產階級改良主義的立場。他不僅把國家和法律看成是超階級的,而且認為僱主與僱工之間的衝突並不具有階級之間對抗的性質,而只不過是交易雙方在利益上的不協調。他認為,由於勞資雙方還有相互依賴的一面,所以他們仍有可能在資產階級政府和法律的調節下達成協議。

參考書目

L. G. Harter, John R.Commons: His Assault on Laissez-faire, Oregon State University Press,Corvallis,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