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陸作戰

[拼音]:kuan

中國湖南、貴州、廣西邊區一帶的侗、苗、布依、水等民族村寨中帶有農村公社性質的一種社會組織。又稱“合款”、“議款”、“議榔”或“合榔”。宋代朱輔的《溪蠻叢笑》記載:“彼此歃血誓約,緩急相援,名門款。”有“大款”、“小款”之別。小款由三、五個至一、二十個毗鄰村寨組成。合若干小款為一大款,範圍可達百里之外,不受行政區劃(省、縣界)限制。凡參與聯款的村寨,彼此有相互支援的義務和監督執行“款約”的權利。款有款首,稱之為“蒙”(“頭人”)、“寧老”(“老人”)或“荊老”(“寨老”),一般都是一族或一寨之長,由公認具有威望、辦事公平、熟悉款詞的老人充任,不世襲。款首對內負責調解糾紛,召集款眾議事、定規約、執行懲罰,主持“神明裁判”;對外代表款眾辦事。平時從事生產勞動。大款首由小款首中協商產生。小款“款首”之下還設有一名“款腳”,專事供應議事公房鼓樓內的柴火,遇事擊鼓召眾集會,傳遞“火牌”(傳信方式)和鳴放傳信炮,其生活由全寨承擔。款有“款約”(不成文的習慣法),由參與聯款的村寨共同制定。款約包括處理款內有關生產、婚約、債務及偷竊等事宜的法規,款眾必須嚴格遵守,違者受罰。大款、 小款都有固定款場。 通常3年或9年(一說每年“立冬”)“集款”一次。屆時,凡屬款內人員(一說成年男子)均需彙集“歌坪”,聽取款首宣讀舊“款約”或商議制定新“款約”,宰牛盟誓,並根據各村戶數,分給牛肉,由“鄉老”(即“寨老”)分給各戶,以示告戒。

到了明代後期,隨著封建地主經濟的發展,封建生產關係發生變化,“款”的社會組織已明顯地打上階級烙印。至清末、中華民國初年,“款”的組織始消失,但仍保有村社公議制的殘餘,表現在土地佔有關係上,部分土地、山林、墓地、魚塘、鼓樓坪等為宗族或村寨所有,不得自由買賣或轉讓;遇事集眾於鼓樓公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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