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村遺址

[拼音]:zongfa

中國古代社會中憑藉血緣關係對族人進行管轄和處置的制度。亦稱宗法制度。這種制度與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宗族組織相配合,是統治階級維護政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據文獻記載,中國至遲在周初已經出現了“宗子”、“大宗”等名稱。《詩經·大雅·板》中有:“大宗維翰。……宗子維城”,這裡所說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貴族中根據血緣關係對族人擁有管轄和處置權的人。這表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宗法制度。有的學者認為,在有關商代歷史的文獻中, 也可發現類似的記載。 如《左傳》所記的周初商朝遺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緣團體。但迄今對中國早期宗法制度的瞭解,主要還是關於周代的。

對周代宗法內容比較完整的記載,還儲存在先秦時期的兩部禮書──《儀禮》和《禮記》中,並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證。其中《禮記》的《大傳》和《喪服小記》中兩段內容大致相同的記載,是瞭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內容的主要依據。

根據禮書的記載,周代天子或諸侯的子輩男性後裔中,除繼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稱為群公子)都將成立以其自身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緣關係上與代表國家權力的天子或諸侯有所隔斷。這些宗族以專屬自己所有的氏為標誌,因而在禮書中群公子被稱為“別子”。在以別子為始祖的宗族中,別子的繼承人擁有對整個宗族的管轄和統率權,是整個宗族的首領,被稱為大宗或宗子。在理論上,無論經過多少世代,大宗都對別子的所有後裔擁有管轄和處置權,以此將別子的後裔始終聯結成一個具有實體性的宗族團體,故而大宗被說成是“百世不遷之宗”。宗族的每個成員除對大宗有尊奉和服從的關係外,還對一定近親範圍內的某些親屬有尊奉和服從關係。《禮記》指出,一個因不是嫡長子而不能作為其繼承人者,須尊奉父親的繼承人為小宗,即“繼禰者為小宗”(禰,意為先父)。如果這個人的父親也不是祖父的繼承人,則這個人還要尊奉其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高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按《禮記》的記述,繼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繼承人,是距一個人親屬關係最遠的小宗。六世祖的繼承人就不再被奉為小宗了。這就是所謂的“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因為有對小宗的尊奉關係,以大宗為首的宗族又劃分為許多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親集團。從禮書的這些記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關係的基本內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對不同範圍內,包括直系與旁系親屬族人的統轄和管理。若在同代親屬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對兄弟、從兄弟、再從兄弟等旁系親屬的統轄和管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清代經學家程瑤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宗子權力的象徵是他們所主持的宗廟。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員共同宗廟的宗廟主。小宗也是各自範圍內近親的共同宗廟的宗廟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須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級宗廟中進行,並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儀式。祖先祭祀在中國古代的社會與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許多日常禮儀活動和社會活動也要在宗廟裡進行。如冠禮(男子成丁禮)、婚禮、宗族成員的盟誓等。因此,宗廟的存在被視為宗族存在的象徵,宗子的宗廟主身分成了他們在族人中擁有宗族首領地位的保證。甚至宗子的名稱也來自他們的宗廟主身分。

作為宗族首領,宗子擁有高居於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倫理中,宗族成員間只論宗子與普通人的關係,普通族人“雖富貴,不敢以富貴入宗子之家”。表現在喪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無“五服”之親,也須為之服“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之服同(見喪服)。由於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認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對各自範圍內的族人還擁有統率、處置和庇護之權。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裝,統帥就是各宗族的宗子。這些武裝常常與國家軍隊一起對外作戰。如春秋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就以欒氏、範氏、中行氏、郤氏等的宗族武裝為主力。在國內政治鬥爭中,宗族武裝也往往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就是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裝翦滅另一些宗族勢力的事例。宗子對族人的財產和人身也有處置權。春秋時晉國趙氏的大宗趙鞅曾強令族人趙午交出其所有的“衛貢五百家”。後因趙午怠慢,竟至將其殺戮。這種對族人的殺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視為合理的行為。《左傳》中就有晉國貴族知被俘獲釋時表示甘受宗子死刑處罰的記載。宗子對族人的人身處理還包括放逐,晉國趙嬰曾因通姦被大宗趙同等“放於齊”。國家承認並尊重宗子對族人的處置權,對宗族成員實行處罰時,往往先向宗子諮詢。鄭國放逐遊楚,執政子產就先“諮於大叔(遊吉,遊氏大宗)”。國家還承認宗子對族人的庇護權。宗子的庇護,包括給族人以各種照顧及在訟事中袒護族人。《左傳》記載了一個梗陽人“有獄”,“其大宗賂以女樂”之事。

宗子是族人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藉以管轄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實質上已具有國家基層行政與司法權的性質。周代宗子普遍擁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內部事務的室老和宗老(亦稱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轄地區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隸屬於宰的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財政)、司馬(掌管軍事和軍賦)、工師(掌管營造)等。宗子的這一套家臣組織,實質上就是國家的一種基層政權。但是,宗族在本質上仍然是以血緣為基礎的私人性質的團體,故宗族與國家間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利益上的衝突。周代人們稱宗族為家,意為與“國”相對立的私人團體。宗族成員常常只知效忠於“家”,而不知有“國”。宗族與國家之間的這種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關係,是引起古代社會關係變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宗法關係在先秦社會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為數眾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諸侯國的國君。但是由於天子和諸侯是國家和公共權力的代表,因而在他們與王室和公室親屬之間,宗法關係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諸侯的親屬也“不得以其慼慼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後裔,對於天子或諸侯只能以君臣關係對待,而不能以親屬關係對待,即所謂“弟兄不得以屬通”。天子和諸侯所受到的宗法關係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某些儀式中對相同血緣或近親血緣的諸侯給以優待和尊重。如《左傳》記載有“周之宗盟,異姓為後”,“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等。此外,天子和諸侯還經常舉行“合族之食”的典禮,和在一些儀式的末尾安排“燕飲”,尹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4703.html' target='_blank' >美刺乇鸝畲際糝械那資簟U廡┳齜ê械酪搴駝蔚囊庖澹胱謐傭宰迦似窘柩倒叵到械木哂行姓腖痙ㄒ庖宓墓芟膠痛χ糜瀉艽蟛煌L熳傭災詈畹墓芟劍約爸詈鈑脛詈鈧湎嗷ス叵檔拇恚饕且讕菟歉髯緣惱蔚匚弧5燦幸恍┭д呷銜艽奶熳雍橢詈鍆幣彩前ㄒ話愎笞逶諛詰淖謐宓淖謐櫻⑶胰銜熳郵恰疤煜麓笞凇保詈睢跋嘍雜諤熳郵切∽凇保諂渲詈罟謨質恰耙還拇笞凇薄U庵止鄣閫賈陸艽銥闖墒親謐寤蚣易宓睦┐蟆6源搜踅縞性誚刑致邸Ⅻ/p>

先秦時期,廣大庶人與奴隸是沒有氏的,他們不屬於任何宗族集團。社會地位也低於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員因血緣就能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因而他們是古代社會的貴族。春秋時期中國社會開始發生劇烈的變動,舊有貴族、平民、奴隸的界限開始趨向崩潰。自戰國始,平民和奴隸獲得姓氏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秦漢以後出現的封建宗族便廣泛地包括了不同階級的居民,從而使宗族和宗法關係明顯地帶上了階級關係的痕跡。

參考文章

祖宗法度造句素材中國古代文化常識之“宗法禮儀”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