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舞蹈史
[拼音]:Zhongguo gudai fuyi zhidu
[英文]:tax and corvé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中國曆代王朝為鞏固國家政權而向人民徵課財物、呼叫勞動力的制度。賦,原指軍事上車馬軍需的徵調,後指對土地的課稅,即田賦,有時還包括人頭稅和資產稅。役,亦稱徭役,即在統治者強迫下,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包括力役、雜役和軍役。
先秦兩漢時期
古代役重於賦。《詩經》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許多關於役民築城的記載,特別是各國互相攻伐,軍役更為頻繁;《周禮·大司徒》篇中規定各級地方官有召民應役的職責,為此應經常保持戶口及馬牛車輛等的實況登記,徵調時貴者、賢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春秋時期,土地私有制逐漸形成,國家對土地的粟米之徵為“什一”(收穫量的1/10)。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議齊國試行“相地而衰徵”(按土地差別徵稅);春秋後期,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 594)實行“初稅畝”即按平均產量規定一畝的稅率,以後成為以收益為基礎的田賦稅制。
秦統一中國後,修阿房宮,建驪山,築長城,戍五嶺,徭役極為苛重,激發了以陳勝、吳廣為首的農民起義。漢初採行與民休息政策,田租的徵課,由十五稅一減至三十稅一。但徭役仍沿秦制,男丁每年在郡縣服役一月(更役)之外,尚有正卒(到國都服役)和戍卒(往邊境屯戍)的服役,不服役的納錢代役,稱為更賦。此外還課人頭稅:未成年男女納口賦,成年男女納算賦。漢初推行役政,有所謂“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的說法,事實上,皇族、官吏以及因軍功、納粟而受爵賞的早已享有復免本人終身並家族、子孫長期免役的優遇,於是,徭役負擔集中在平民身上。
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期,曹魏行屯田制,屯田客向國家交納很重的屯租。除屯田外,一般編戶則交納田租、戶調,田租每畝四升,戶調每戶絹二匹、綿二斤。至於役,則豪族擁有佃客,國家無從向之徵調;反之,平民被強徵兵役和其他服役,無一定製度可言。
西晉實行佔田制和戶調製,平民一戶男女丁二人可佔田百畝,其中70畝為課田,據以課稅。貴族的佔田,則第一品可達50頃,遞降至九品可佔10頃。事實上平民的佔田額沒有保證,貴族的佔田額卻難以限制,平民苦於無一定法度的徭役,貴族則除本身免役外,還可蔭庇若干客戶。南北朝時期,戰爭連綿,田租、戶調甚為混亂,兵役雜役尤極苛重。為制止戶口大量逃亡,南方實行“土斷”,限定流民於所在地區落籍;北方實行“括戶”,從大戶蔭庇之下奪回一部分編戶。但都不能改變民戶因重役而逃亡的嚴重危機。
隋唐時期
唐代前期,採用北魏至隋代已試行的均田制,在每丁受田百畝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法。租和調為三國以來田租、戶調的演進,庸則為役的絹、布交納。同時,實行府兵制,減除了徵調兵役的威脅。但均田制亦如西晉佔田制,規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業田比平民的永業田多至十倍數十倍;加以豪強兼併,後來農民得不到授田,均田制名存實亡,從而租庸調法也不能繼續下去。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780)改行兩稅法。兩稅為地稅按畝徵糧,戶稅按每戶財產徵錢,各於夏秋兩季徵收,較能適應納稅能力。但以後地方政府因軍政支出浩繁,對兩稅增添課額,加上各項徭役的派徵,人民負擔日重,民戶大量逃亡,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潰。
宋代
宋代田賦的徵課只以田畝為物件,取消了唐代兩稅中以家資為依據的戶稅,加重傈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90100.html' target='_blank' >四端暗母漢傘4聳彼攪剿敖鮒趕乃埃ㄇ⑶鍃福祝┑惱魘斬粵恕5酥猓行┑厙戇慈碩∈漳傘吧磯∏住保氐攪巳送匪暗男災省V菹氐胤接職疵窕ё什至謝У紉月峙篩髦置康命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90671.html' target='_blank' >職役。在各種職役中,“衙前”(主管官物)、“里正”(督課賦稅)兩種責任甚重,一般以上戶充役,多致傾家蕩產。其他各項雜役也使民戶苦累不堪。終宋之世,由差役(各戶輪流應役)改為募役(各戶出錢僱人應役),募役又改為差役或差役、募役兼行,或行助役(以錢津貼應役者)、義役(各戶出錢買田以供應役者),改來改去,負擔無法減輕。同時,田賦加重,隱田漏稅現象嚴重,官府實行丈量土地,弊端不少,地主們藉機極力反對。這樣,賦和役日益重壓,逃亡問題又復嚴重。
元代
元代賦役更為複雜。在中原地區,屬於賦系統的為“稅糧”,屬於役系統的為“科差”。稅糧既有畝稅(每畝三至五升),又有丁稅(每丁一石)。科差既按戶納絲料(二戶出絲一斤以供官用,五戶出絲一斤以給領主),又按戶徵包銀(每戶四兩)和俸鈔(每戶一兩)。在江南地區,則大體上仍沿宋代兩稅之制,夏稅輸棉、絲等物,秋稅輸粟及一部分折鈔。此外,仍有各種雜役苛派。總的來說,元代的賦役負擔較宋代尤為沉重。
明代
明代,賦役制度有所改進。賦的方面,在土地丈量基礎上,建立了黃冊(記載戶口、土地)和魚鱗冊(見彩圖)(繪製田丘形狀)相配合的戶籍地籍制。兩稅夏麥秋糧,帶徵絲、棉織品,由糧長負責催徵稅糧,減少胥吏的作弊。後來糧長權勢漸大,明王朝採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糧區內數人輪充糧長的辦法。役的方面,裡甲、均徭、雜泛三類差役原系按戶資人丁情況分戶等以區別承役的先後重輕,而編審戶等積弊難除,戶類上下倒置;裡甲、解戶、庫子等役每因失職獲罪以致破家,於是投靠大戶以避苛役之風日益廣泛。至嘉靖年間,在各地試行改革的基礎上,開始推行一條鞭法。萬曆年間普遍實行。一條鞭法的原則是賦役合併為徵銀兩。田賦除漕糧仍徵實物外,一律徵銀;原銀差及力差也統為徵銀,並攤進田賦銀內徵收。這就簡化了賦役制度,並調整一縣之內各里間的負擔,杜塞編審戶等以及派差輪役的種種弊竇。但一條鞭法在各地推行情況不一致,有的已經推行又恢復舊制;後來三餉(遼餉、練餉、剿餉)按畝加徵,一條鞭法簡化稅項、減輕負擔的實效全遭破壞。
清代
清初戰亂,兵差繁重,地方經費困難,仰給於按戶等攤派的老辦法,編審戶等之弊同於前代。康熙初年,江南賦重的蘇鬆地區開始實行均田均役:將一縣各項差役全由僱役充當,所需僱役經費,通過合邑田畝均攤,實即一條鞭法的繼續實施。但當時各省正致力於戰後荒地的墾複,均役辦法未能推廣。以後經過較長期穩定統治之後,宣佈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數(2462萬餘丁)作為以後徵收丁銀的依據,把各省丁銀329萬餘兩固定下來,嗣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丁銀的固定,為攤丁入地創造了過渡條件。從康熙五十五年開始,廣東省首先實行攤丁入地,以該省的丁銀攤入該省地賦之中,不再按丁抽稅。自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各省先後推行,完成了明代一條鞭法所未完成的改革。州縣地方差役的工銀、飯食,則由地賦中存留給地方的部分支用,並可從耗羨歸公中提一部分補給。這樣,原來役的開支有了新的保證。
賦役的演變及實質
綜觀歷代制度,賦是王朝財政的主要來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則是重役的徵調。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賦役的演進自應以減輕役和加重賦為主流,然其間亦經常出現反覆。漢代口賦、算賦和更役、正卒、戍卒的徵調,是一種人頭稅與重役並徵的典型。以後西晉的戶調以佔田為依據,唐代的租庸調以授田為條件,至兩稅法而賦役集中於對戶資、田畝的財產徵課,只是額外的役無法制止。宋代兩稅專以田畝為徵課物件,比唐代兩稅又進了一步;當時各種徭役雖極繁重,然以家資列戶等為派役根據,實亦向財產稅轉化。至明代實行一條鞭法,清代攤丁入地,這一歷時長久、艱難曲折的賦役改革才得以完成。
封建賦役的實質在於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點之一是通過土地自由買賣以進行兼併。在田賦徵收上,長期以來是大戶的稅負遠輕於小戶的稅負,甚至大戶的稅負轉加於小戶身上,這就助長了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役政方面,特權階級不僅自己不服徭役,並可蔭庇眾多投靠之戶,這正是歷代戶口逃亡的一大漏洞;逃亡戶的增多,未逃亡戶更受賦役的重壓,其結果是相率逃散,鋌而走險。從中唐以至明代的戶資列等問題,體現著特權階層以下各等級民戶在賦役負擔上的相爭相持,其結果只能是上戶偏輕,下戶偏重。攤丁入地以後的大小戶矛盾仍集中於畝稅的徵課。總之,要在封建時代求得公平合理的稅制是絕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