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加盟的缺陷是什麼

  連鎖加盟是一種現代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在全世界經濟領域倍受推崇。目前,我國的連鎖加盟經營模式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逐步成為社會閒散資金的投資熱點。那麼?

  1.理念和市場運作能力是真正制約連鎖發展的瓶頸。沒有經驗的成為加盟的主流。他們是夫妻、是初創業者,所以連鎖總部與加盟者在理念上是有差距的,比如說品牌建設問題上,加盟者往往期望大力度廣告,通過廣告來拉動銷售,而自己沒有市場操作經驗,不會根據當地市場制定變化的策略。

  沒有把營銷的“市場細分”思想融入到實際工作中去,進行“市場差異性”的促銷活動。沒有“市場差異性”滿足區域“消費者個性”。提高產品科技含量;加強市場營銷的整合。總部並沒有做好為加盟者為合作伙伴,讓加盟者能夠長期和公司一起走,為他們提高收益。還有很多總部是晃悠一把就閃。

  2.於加工、銷售這樣一種企業初期形態上,沒有科學的市場資訊系統,沒有研發,沒有擁有獨立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管理方法。為是從出口轉向內地銷售,麻木上連鎖系統為增加工廠生產量。

  市場營銷面臨品牌、產品線不確定性和時間等等問題,解決問題就是看我們對市場規律和消費者的準確把握,而準確把握的資訊來源就很重要。應該說在這一點上,中國連鎖企業仍是停留在觀念傳統、做法落後的狀態上。

  3.管理上:由於加盟者自身素質良莠不齊,管理上往往是經驗式、習慣式的管理,特別是加盟體系中往往是夫妻店、親族群者為多,管理模式往往被忽視,或者無法執行。

  連鎖加盟注意問題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註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註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採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採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籤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範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