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勞動訴訟的證據資料

  詮釋勞動法在調整物件、調整方式、法益保護等幾個方面的積極作用,有助於消除對勞動法的誤解,進而促進該法的實施。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核心內容:證據是否成分確鑿直接決定者勞動仲裁訴訟的勝負結果。本文通過分析勞動糾紛證據的特徵種類、舉證責任和勞動訴訟中具有較高地位的證據保全來為你論述。

  【閱讀導航】

  勞動糾紛證據的特徵和分類

  勞動仲裁訴訟的舉證責任

  勞動訴訟的證據保全

  【勞動糾紛證據的特徵和分類】

  1.證據的特徵

  既然證據非常重要,那麼什麼才算證據?有何特徵?所謂證據是指一切能夠證明爭議雙方主張的事實材料,其有三項基本特徵:

  ①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不能有任何主觀隨意性,不能為任何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

  ②相關性。即證據必須要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某種內在的聯絡,表現為兩重情況:一是證據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二是雖不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但與待證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絡,並能夠為待證事實提供證明情況。

  ③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並按法定程式取得:第一,證據的來源合法;第二,證據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備合法的形式;第四,須經法定程式審查屬實。

  2.證據的分類

  ①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畫、表格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書、聘任書、協議書、單據、傳單、信函、電報等。書證應提交原件。

  ②物證。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狀、質量和特徵等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③視聽資料。又稱“音像證據”,指利用錄音、錄影磁帶所記錄並反映的音響或形象或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④證人證言。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向裁判機關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較低,大多隻能作為輔證。

  ⑤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自己經歷的案件事實向裁判機關所作的敘述。

  ⑥鑑定結論。指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結論。包括: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技術鑑定等。

  ⑦勘驗筆錄。指裁判機關的審理人員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拍照、繪圖等工作時製作的筆錄。

  上述基本涵蓋了一般證據資料,根據個案再進行選擇、新增或減少,基本可以完成充分的舉證了。注意不是每一份材料都必須提交,有目的地進行選擇提交,才是明智的。

  【勞動仲裁訴訟的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對於有待證明的事實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包含兩方面的內容:證據由誰提出;應該舉證的人沒有舉證的不利法律後果。舉證責任的分擔是指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之間的分配,即確定爭議雙方各自應就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對於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於一些特殊案件,則通過“舉證責任的轉移”來達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的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轉移”主要是指對於一些本應由勞動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3.因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訴訟的證據保全】

  什麼是證據保全

  證據很重要,但往往是當人們認識到某個證據的重要性時,它卻已經無法取得或不復存在了。這就要求我們不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有鮮明的證據意識,注意隨時收集整理相關的資料,而且需要了解一定的證據保全的知識與技巧。

  證據保全是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是指當事人為使證據保持其固有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防止因種種原因使固有的證據滅失、損壞或以後難以取得而申請實施的保全。提出保全申請的證據,必須是對案情有較重要的證明作用的,保全的證據如果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會使案情無法得到證實,從而使當事人的主張不能得以實現。

  證據保全的分類

  證據保全一般可以分為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訴訟前的證據保全,根據《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一般由公證機關進行,所以通常稱之為證據保全公證。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進行。

  證據保全公證書的地位

  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證據力一般優於其他一切證據,在訴訟活動中,被法院的採信率極高,是一種十分穩妥可靠的證據保全手段。但由於其程式嚴格、手續繁雜且需承擔一定的費用,因此,除非確實必要一般不會被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所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