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是什麼
專利保護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對發明進行商業性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行為。 計算機的專利保護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的相關法律知識。
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的主要內容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名稱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專利權人為A公司。2012年11月19日,B公司針對涉案專利權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2013年9月3日,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2130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21307號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全部有效。
B公司不服第21307號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第21307號決定。其理由為:
一、涉案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1、說明書公開的技術方案中,過濾器將使用者語句區分為格式化語句或自然語句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發送給遊戲伺服器處理,並且說明書也沒有公開查詢模組或者對話模組可以和遊戲伺服器互動,因此如何連線遊戲伺服器並未公開,原審判決及第21037號決定關於實現遊戲功能公開充分的事實認定錯誤。
2、說明書沒有記載過濾器如何實現區分格式化語句或自然語句。
3、說明書中沒有給出如何實現網路學習擴充對話資料庫的具體技術手段。
4、說明書僅僅提出了精確搜尋的設想,卻沒有給出實現精確搜尋的具體實現方式。
5、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未公開人工智慧伺服器檢索對話資料庫並選擇最合適的應答語句的具體方式。
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1、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徵“過濾器……根據區分結果將該使用者語句轉發至相應的伺服器”不清楚。
權利要求1中的過濾器將使用者輸入分為“自然語言”和“格式化語句”兩類,但限定將區分後的該兩類使用者輸入轉發至相應的三個伺服器,導致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不清楚。一審判決認定權利要求1加入“語言分析模組”後是清楚的,該認定完全脫離了說明書的教導,同時缺少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並且該認定實際上是認定了權利要求。
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9缺少實現擬人化這一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涉案專利有關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援,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五
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1相對於附件1及公知常識的結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所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
審判要旨
法院認為,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實現遊戲功能是涉案專利實現擬人化的一種表現形式,並非擬人化的附加功能。
遊戲功能也應當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然而,涉案專利說明書僅僅記載了具有一個遊戲伺服器以及提到實現互動遊戲的設想,而對於遊戲伺服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連線完全沒有記載。
此外,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和教導,涉案專利的聊天機器人系統中,如果使用者輸入的是和遊戲相關的語句,即使其能夠由過濾器分析處理,其也只是被過濾器判斷為自然語句或格式化語句,而送到人工智慧伺服器或查詢伺服器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遊戲伺服器中。
由此可見,涉案專利說明書未充分公開如何實現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遊戲功能,違反了《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涉案專利權應當被宣告無效。由於涉案專利說明書關於如何實現遊戲功能未充分公開,而且說明書中僅僅在形式上記載了遊戲伺服器,未進一步說明遊戲伺服器的組成部分和工作機理,“遊戲伺服器”的有關特徵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援,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由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沒有清楚限定將何種語句轉發至遊戲伺服器,說明書也難以進行解釋,過濾器與三個伺服器之間的連線關係不清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被宣告無效。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專利複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專家評議
律師認為:專利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以“公開”換“保護”,即專利權人公開其技術方案以獲得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利的獨佔權。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是申請專利時最重要的兩份檔案。
說明書是申請人公開其發明創造的詳細技術檔案,為確定權利要求提供依據,並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整個專利的基礎。而權利要求書的作用就是專利權人在說明書對發明創造所做公開的基礎上,請求給予的保護範圍。
根據我國專利相關法律規定的授權條件,專利說明書應當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一份符合授權條件的專利檔案,必須滿足上述條件。
即便是一項好的技術創新,如果專利申請檔案撰寫不好,就可能在授權階段被駁回或者在獲得授權後被宣告無效。近年來,計算機軟體專利糾紛頻發,本案對計算機軟體領域的專利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的認定具有重要示範作用,特別是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之間的關係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明確,有利於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
相關閱讀:
專利保護的特點
1.它首要的特點就是具有獨佔性。
專利的保護是法律賦予某個特定專利的一個保護範圍,因此每種相同或相似的產品或發明都只能獲取一個專利保護的資格,這就是所謂的獨佔性。在我國法律中有規定,任何侵犯專利權的這種獨佔性都要受到相關法律的制約。
2.具有地域性。
它的保護範圍是受到國家或地域的約束的,一般而言,專利的保護只在特定的一個地域中受到保護,一旦超出了這個地域範圍,就不會再有專利法來維護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因此專利權人如果想要讓自己的專利保護範圍擴大,最好就是在不同的地域都申請專利,這樣就可以萬無一失了。
3.時間性。
一般而言,專利權人所擁有的一項專利都具有一定的期限,當期限已滿的時候,專利權人對其專利就不再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出口等專有權,而法律也不再保護其專利權。而如果專利權人想要繼續維持自身的專利,在期限滿之前可以繼續申請。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