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有瑕疵要怎麼補救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你對欠條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欠條的相關法律知識。
欠條有瑕疵的補救方法
***一***對於條據內容和形式欠缺的補救
一種方法就是事後以書面形式補正。讓出具人對不完善的事項再出具一張《說明》、《補正》或者《證明》等對錯誤、欠缺或者遺漏的事項作以補充,或者重新出具一份內容完善的條據,作廢掉原來有瑕疵的條據。另一種就是權利人主動補救。
如果出具人不願意再出具這樣的書面材料,權利人就要收集其它證據去完善這些不足,比如對雙方談話、對話作錄音,對能夠反映實體關係的其他證據注意收集和儲存等等,以防不測。
***二***對背後另有原因的條據的補救
這樣的條據在出具時往往是在“權利人”的要求下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所為,事後出具人認為對已方不公,或者情況有變,或者本身就是出於兒戲而反悔。這種條據的補救比較困難,主要是因為對方一般不同意補正並且已經有所防備,但也並非對此就束手無策了。
事物的發生總要留下痕跡,真實的事實一定會有較多的證據可以取到並加以印證,而不真實的事實要成立其實也很難。所以碰到這樣的情形其實應該滿懷信心,收集儘量多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真實的情況,真實的事實,真實的法律關係,找出虛假事實的破綻和漏洞,找出對方真實證據與虛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裂痕,中斷證明鏈,堅決鬥爭到底。
***三***對受違法犯罪行為影響而無奈出具的條據的補救
對這種條據的補救除了依靠第2項當中的方式方法外,還可以向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報案,是治安案件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件的就立刑事案。當然對於這類案件到底是否真的違法犯罪,司法機關在把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
即使同是一個地方的司法機關,甚至同一司法機關內部的不同的辦案人員往往也是爭論不休。這主要是根源於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很模糊,可操作性差,而且還有幾個不利於立案的內部規定: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2006***》等,致使司法機關在追查這樣的經濟犯罪時畏首畏尾,擔心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徹底改變這種局面需要從立法根源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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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與借條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2***訴訟時效不同。
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一樣的,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3***舉證責任不同。
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