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
作為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公務員的職責就是服從法律,執行上級的命令,目的是為了保證行政效率有效的服務於社會,然而在實踐中,決策層的決定可能不完全正確,這就可能發生決定與法律的衝突,急需我們尋找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實施,是中國公務員法歷史上深刻的變革。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就是:新公務員法的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如下:
第一,總則。規定了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依據、公務員的範圍,建立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原則,公務員主管部門及其關係等。
第二,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規定了公務員應具備的七項條件、公務員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和公務員享有的八項權利。
第三,職務與級別。規定了實行職位分類制度,明確根據職位劃分職位類別,設定公務員職務,實行分類管理,並規定了公務員職務的分類和確定公和員級別的依據等。
第四,錄用制度。規定對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公務員法》還對報考公務員的條件、錄用程式、錄用方式和錄用的組織負責機構作了明確規定。此外,《公務員法》還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有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考核制度。規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以此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對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此外,還規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式。
第六,職務任免制度。規定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實行任期制。此外,還規定了選任制公務員任職和職務終止時間、委任制公務員任職和免職的情形,以及對公務員兼職的限制性規定。
第七, 職務升降制度。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為了保證晉升質量,防止不正之風,《公務員法》還規定了晉升應遵循的程式。
第八,獎勵制度。規定了對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獎勵實行的原則、給予獎勵的情形、獎勵的種類和撤銷獎勵的情形等。
第九,懲戒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的十六種禁止行為、對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給予公務員處分的程式及解除公務員處分的條件等。
第十,培訓制度。規定了對公務員培訓的主要形式,包括:新錄用人員的初任培訓、晉升領導職務人員的任職培訓、從事專項工作人員的專門業務培訓、全體公務員的更新知識、提高能力的在職培訓。此外,《公務員法》還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培訓的登記管理、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的使用和培訓機構等作了規定。
第十一, 交流與迴避制度。規定了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公務員隊伍外的其他公職人員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調任、轉任、掛職鍛鍊等;並規定了公務員迴避制度,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此外,《公務員法》還規定了公務員迴避的程式等。
第十二, 工資福利保險制度。規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原則、形式、正常增資機制、工資調查制度等內容,還規定了公務員的福利和保險制度。
第十三, 辭職辭退制度。規定了公務員辭去公職的程式、不得辭職的情形和擔任領導職務公務員辭去現在職務的程式,並規定了辭退和不得辭退公務員的情形及辭退公務員的程式等。
第十四, 退休制度。規定了公務員退休的兩種形式:強制性退休和自願提前退休,並規定了自願提前退休的條件。此外,還規定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十五, 申訴控告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申訴的人事處理決定的情形和申訴的程式,並對公務員控告的權利和公務員申訴、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規定。
第十六, 職位聘任制度。規定機關可以經批准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第十七, 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公務員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糾正或宣佈無效,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追究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第十八,附則。對領導成員的含義,對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參照管理以及《公務員》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