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雙方對子女行使監護權的型別
你知道監護權嗎?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監護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於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行使原則,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
1、單方行使
單方行使原則,即離婚時法院確定由父或母一方單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這主要以本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資本主義國家修訂後的立法為代表。
2、雙方行使
雙方行使原則,即離婚後父母雙方仍有權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
3、單方行使原則和雙方行使原則並存
單方行使原則和雙方行使原則並存,即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或一方單獨行使親權。這以本世紀80年代以來一些資本主義國家修改後的立法為代表。
“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基準”,決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歸屬於父母一方或雙方行使,即兼採單方行使和雙方行使原則,將成為當今世界越來越多國家和地區立法的通例。
而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行使方式,由傳統的父或母單方監護,發展為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共同監護,無疑有利於達到把離婚對子女的損害減少到最低限度之目的。
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據此表明,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義務***教育、管教、保護均為監護內容之一***,均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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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的含義說明
監護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權利,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即《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18歲以下的任何人***。監護權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地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
義務與權力
監護既是監護人的義務,又是監護人的權利。做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想做到盡職盡責,僅靠愛心是不夠的。監護人要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款,知道怎樣去盡一個監護人的職責。同時,監護人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權利及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特殊規定和要求,這樣才能有效地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做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格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