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政策

  銀行貸款政策指商業銀行為實現其經營目標而制定的指導貸款業務的各項方針和措施的總稱,也是商業銀行為貫徹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項原則的具體方針與措施。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信貸政策,是中央銀行根據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和投資政策,並銜接財政政策、利用外資政策等制定的指導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的政策。信貸政策的制定應遵循扶優限劣的基本原則,其主要目標是為了改善信貸結構,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科學技術的進步、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職能

  1.信用中介職能

  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閒散貨幣集中到銀行裡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商業銀行成為買賣“資本商品”的“大商人”。商業銀行通過信用中介的職能實現資本盈餘和短缺之間的融通,並不改變貨幣資本的所有權,改變的只是貨幣資本的使用權。

  2.支付中介職能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融通貨幣資本以外,還執行著貨幣經營業的職能。通過存款在帳戶上的轉移,代理客戶支付,在存款的基礎上,為客戶兌付現款等,成為工商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貨幣保管者、出納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業銀行為中心,形成經濟過程中無始無終的支付鏈條和債權債務關係。

  3.信用創造功能

  商業銀行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派生為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商業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在此基礎上產生了轉帳和支票流通。商業銀行以通過自己的信貸活動創造和收縮活期存款,如果沒有足夠的貸款需求,存款貸不出去,就談不上創造,因為有貸款才派生存款;相反,如果歸還貸款,就會相應地收縮派生存款。收縮程度與派生程度相一致。因此,對商業銀行來說,吸收存款在其經營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金融服務職能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商企業的業務經營環境日益複雜化,銀行間的業務競爭也日益劇烈化,銀行由於聯絡面廣,資訊比較靈通,特別是電子計算機在銀行業務中的廣泛應用,使其具備了為客戶提供資訊服務的條件,諮詢服務,對企業“決策支援”等服務應運而生,工商企業生產和流通專業化的發展,又要求把許多原來的屬於企業自身的貨幣業務轉交給銀行代為辦理,如發放工資,代理支付其他費用等。個人消費也由原來的單純錢物交易,發展為轉帳結算。現代化的社會生活,從多方面給商業銀行提出了金融服務的要求。在強烈的業務競爭權力下,各商業銀行也不斷開拓服務領域,通過金融服務業務的發展,進一步促進資產負債業務的擴大,並把資產負債業務與金融服務結合起來,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金融服務己成為商業銀行的重要職能。

  5.調節經濟職能

  調節經濟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其信用中介活動,調劑社會各部門的資金短缺,同時在央行貨幣政策和其他國家巨集觀政策的指引下,實現經濟結構,消費比例投資,產業結構等方面的調整。此外,商業銀行通過其在國際市場上的融資活動還可以調節本國的國際收支狀況。

  商業銀行因其廣泛的職能,使得它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影響十分顯著,在整個金融體系乃至國民經濟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經濟的一體化發展,現在的商業銀行已經凸現了職能多元化的發展趨勢。

  法律性質

  1.商業銀行的成立實行特許制

  商業銀行由國家特許成立,發放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特許審批過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審查。形式審查要弄清各種申請檔案、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質審查要弄清申請人是否符合各項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條件。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將填寫的正式申請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檔案、資料,報中國銀監會特許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值得一提的是,特許批准的權力完全屬於國家,符合成立商業銀行的各項條件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能取得經營許可證。

  2.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具有企業性質,擁有法人地位。企業是經濟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法人也是組織,但其範圍不僅包括企業而且包括非企業組織和團體。企業法人可以作為複合詞對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種分類。我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有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分類。企業法人是從事生產、經營,以創造社會財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實行經濟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將企業法人分為兩大類三種形式。第一類是有限責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東共同投資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第二類是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的股份公開發行並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定都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的法律性質是特許成立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