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資金

  資產***房地產***價格、銀行信貸與巨集觀經濟,三者之間關係密切,資產價格波動會影響銀行信貸,進而影響巨集觀經濟,甚至引發經濟衰退。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信貸資金是指在再生產過程中存在和發展的以償還為條件的供借貸使用的貨幣資金。其來源主要是:各種形式的存款***財政性存款、企業存款、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等***以及銀行自有資金。

  信貸資金主要用於對企業和社會的貸款,以滿足社會生產和商品流通的需要。

  銀行信貸風險

  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從廣義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實施信貸政策,建立和健全內部授權授信制度,制定、貫徹和執行信貸操作程式,以及建立信貸風險監測和控制機制等諸多相互協調、制約的制度系統及其對制度執行效果的監督系統。狹義上的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僅指貸款發放前的調查工作、貸款存續期間的管理工作以及貸款出現風險後的監督、控制和處理工作。本文采納狹義的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概念,在分析當前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試圖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思路和實際操作對策。

  當前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礎管理工作薄弱,信貸檔案資料漏缺嚴重。主要表現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財務資料、貸款抵押憑證、貸後檢查報告、催收通知書等資料的漏缺。信貸檔案是銀行發放、管理、收回貸款這一完整過程的記錄,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檔案不全,不僅對貸款的風險分析造成困難,也構成了依法收貸的障礙。

  二、沒有嚴格執行貸款審貸分離制度。主要表現為:審貸分離機構設定遲緩;審貸分離機構流於形式,如信貸人員常常在貸款審批前已填好貸款合同、借據等法律檔案和放款憑證,出現合同簽訂日期和貸款借據日期早於貸款審批日期,貸款金額和期限與審批金額和期限不同等現象。

  三、貸款"三查"制度不落實。主要表現為:一是貸前調查流於形式;二是貸中審查報送不嚴;三是貸後檢查對貸款人貸款使用情況跟蹤表面化,忽視對借款人貸後資信情況、抵押物、質押物的變化情況以及保證人經營情況和或有負債的變化進行跟蹤調查。

  四、貸款經辦人員法律知識薄弱,法律意識不強,貸款失去法律保護。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⑴保證人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⑵一些商業銀行未對抵押物、質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認真審查;⑶按照《擔保法》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登記,造成抵押行為無效;⑷變更主合同主要條款、延長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債務人債務數額,未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致使保證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⑸不能充分運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規定,維護銀行的依法收貸權。

  五、內部監督機制不健全,信貸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視對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現在:⑴一些基層行長權力過大,監督約束機制沒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層行長亂批貸款、亂投資、亂擔保等;⑵貸款責任無法落實,最終導致無人負責,不了了之;⑶行長經營目標考核辦法不科學,助長了行長經營上的短期行為,為了完成指標任務,不得不採取違規的做法。

  六、違規賬外經營嚴重。違規賬外經營是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問 題。其違規經營主要採取私設賬外賬、亂用科目、調整賬表和繞規模貸款等形式,並主要投向房地產公司或其他高風險收益領域。由於賬外經營是在隱蔽情況下進行的,這部分資產沒有處於有效的監督之下,甚至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因而這部分信貸資產處於巨大的風險之中。造成違規賬外經營的主要原因包括:⑴前幾年規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層行權力過大,加之地方經濟發展過熱,資金需求與規模控制矛盾突出,導致了一些基層行經營行為出現嚴重偏差,違規經營逐步擴大;⑵個別行領導受個人或小團體利益驅動,無視國家金融法規,置國家三令五申於不顧,存在僥倖心理,隱瞞不報,結果漏洞越來越大;⑶部分行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不嚴,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從根本上看,造成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信貸管理機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貸管理機制包括三個方面:制度、機構以及激勵和約束系統。信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權授信規定、信貸工作程式、信貸工作每一程式的內容和目標。信貸管理機構主要解決信貸工作中的權力分工,從機構這個角度確保信貸工作中的權力受到其他部門的制約,分清信貸工作部門的職責,保證信貸工作中的每一項權力都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激勵和約束系統致力於發揮每一位信貸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同時,通過明確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加大對信貸工作人員的紀律約束,保證信貸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

  銀行信貸業務要素

  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信貸業務的要點之一,是貸款人嚴格貸前審查和貸後檢查的重點。借款用途首先必須合法,必須符合國家、地方和所屬行業、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其次是合理,能夠實現切實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滿足個人借款人基本生活必備條件的需要。借款人獲得貸款後必須按約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擠佔、挪用行為將受到貸款人的經濟制裁。

  2.還款來源。借款人必須具有可靠的還款來源,這也是貸款人嚴格貸前審查和貸後檢查的重點。

  3.借款幣種。包括本幣與外幣,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4.借款金額。借款金額必須滿足貸款人的業務規則,必須在借款人的承貸能力範圍之內,必須與借款用途保持一致。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指借款人佔用貸款人資金的期間,一般從借款人開出借據憑證起計算。借款期限的長短與借款用途、借款金額有密切的聯絡。借款期限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適當延長,即進行貸款展期。

  6.貸款利率。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和上下浮動幅度設定,與借款期限、貸款風險和貸款狀態有密切關係。期限越長,利率水平越高;風險度越大,利率浮動的水平也越高;貸款狀態指正常或逾期狀態,逾期貸款將按《貸款通則》和借款合同的約定計收罰息。

  7.擔保方式。除了少數的信用貸款外,借款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向貸款人提供可靠的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

  8.發放方式。從貸款資金撥付的方式,可分為一次發放、多次發放和迴圈發放。一次發放即一次性全額撥付貸款金額;多次發放即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批撥付貸款的部分金額,迴圈發放即在一個貸款額度控制之下,借款人還款後可重複申請借款,迴圈撥付資金;按貸款資金撥付的物件,可分為向借款人發放或向借款人的債權人、合作方發放,如個人住房貸款中僅向借款人的購房經銷商發放等。

  9.還款方式。還款方式主要包括利隨本清、定期還息到期還本和分次還本付息幾種形式,其中分次還本付息又分為等額還款法、遞減還款法和等比遞增還款法等多種形式。

  10.還款手段。還款手段包括現金、支票和委託扣款等多種方式,目前分次還款中多采用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活期儲蓄賬戶並委託貸款行按月從該賬戶扣款的形式。

  11.違約責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終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處分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處分抵質押物的費用,需要由借款人承擔;處分抵質押物的價款清償貸款人的本息、罰金及其他費用後有剩餘的,歸抵押人、出質人所有;處分抵質押物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人債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單位借款人***和保證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個人借款人***及保證人***則需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