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資公司註冊
在深圳辦理外資公司註冊的企業家越來越多了,但是現在辦理外資公司註冊應該怎麼做呢?外資公司註冊有什麼注意事項嗎?小編為你帶來了“外資公司註冊”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外資企業註冊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外資企業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覆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本;
4、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
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6、《指定***委託***書》;
7、《企業祕書***聯絡人***登記表》;
8、《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覆印件;
9、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專案,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10、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1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或創立大會決議***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
中外合資企業註冊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原件***
2、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證書副本***一******原件***
5、審批部門關於合同、章程的批覆***影印件***
6、外方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7、董事會成員任職檔案***原件***
8、董事簽字及總經理登記備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證明***影印件***
10、住所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原件***
外資公司註冊流程
1.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2. 授權委託書;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專案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覆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覆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臺灣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影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保局申請批覆,但本批覆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專案量身制定***;
12. 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許可的其它有關檔案\證件。
注意事項:外資公司註冊,名稱也是有要求
外資公司名稱的一般形式
字號***商號***+行業***行業特點***+***地名***+組織形式
或***地名***+字號***商號***+行業***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外資公司名稱要求
1、企業名稱前加“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或者在中間使用這些字樣的,或是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需要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
2、商號不能與其他已核准或已註冊的相同行業中的字號相同。
3、企業名稱中不能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以其從屬企業的名稱。
4、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或者企業名稱不能使用。
5、企業名稱要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能使用漢語、拼音、字母以及阿拉伯數字。
6、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一年的原名相同。
7、不能與已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三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外資企業清演算法律合規注意事項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
***一***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相關法規
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均應當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辦理,然而在2008年1月15日,該辦法已被國務院予以廢止。
隨後,商務部辦公廳於2008年5月5日所釋出了《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商法字[2008]31號***,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又於2008年10月20日下發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解散登出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號***。根據上述兩份檔案,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應當適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除此之外,若外商投資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而公司法未做詳細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十五條規定,中外合作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還應適用《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七十三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清算的有關規定。
***二***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前的解散程式
所謂解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由於企業章程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發生等原因,不能繼續存在而終止其經營活動,並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簡單而言,解散為非破產清算的起點。
由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理由存在差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正式清算前,需要依據實際情況確認清算前需要辦理的審批手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因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而解散,或者被司法裁定解散,或者依法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的,則直接進入清算程式,無需經過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
2***需要由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才能解散的情況有: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企業章程、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時。
3***當中外合資企業或者合作企業一方不履行企業合資***或者合作***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單方提出解散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准解散或經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當然,如果合資或者合作協議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商事仲裁,則,則此類企業的解散需要由約定的商事仲裁機構做出仲裁裁決。
***三***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式
當外商投資的公司依法解散後,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清算及公司登出工作:
1*** 依法成立清算組;
2*** 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
3*** 通知債權人並登報公告、登記並核定債權;
4*** 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相關手續;
5*** 整理公司資產並進行審計;
6*** 清繳稅務,辦理稅務、海關登記的登出手續;
7*** 制定清算報告;
8*** 辦理工商登記登出;
9*** 投資方分配剩餘財產並付匯、登出開戶銀行;
10*** 辦理財政登記、組織機構程式碼登記、統計登記、外匯登記、社保登記等後續登出手續。
根據筆者的經驗,依照上述程式完成一件清算案件,從提出解散申請到清算結束大約需要半年的時間,若涉及到合資、合作糾紛的訴訟或者仲裁,則上述程式將會持續更長時間。因此,筆者認為,如果能夠合理的安排清算程式中的處理流程***如提早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等事宜***,不但可以順利的推進清算工作,還可以使清算所需的時間相對的縮短。
外資公司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