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預防措施

  近年來,交通安全事故頻繁。那麼,你知道怎麼預防交通安全事故嗎?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1、交通安全教育從孩子抓起

  1957年,法國就把交通安全課作為學校的課程之一。40多年過去了,當初確定的目標仍未達到。不過,一些中小學採取的主動行動雖然沒有超出當地的範圍,卻是卓有成效的。

  2、鼓勵提前學習駕駛技術

  法國青年從16歲起就可以學習駕駛汽車。但中學生參加學習駕駛技術的人並不多,原因是青年學生的積極性不高,家長抽不出時間來陪練。

  青年接受力強,學車快,駕駛技術考試獲得通過的比率較高。統計表明,提前參加駕駛技術學習並考核合格的青年後來不大容易出交易事故。

  3、改革駕駛執照考核制度

  人們一直在談論改革駕駛執照考核制度,但卻一直沒有真正進行這一改革。駕駛理論考試是從1975年開始實行的。儘管正式的全國汽車駕駛教育計劃規定了學習正確駕駛汽車應遵循的階段,但許多駕校仍只要求學員學會最低限度的知識和技術。

  統計表明,在死於交通事故的人中,有1/4的人是15—24歲的青年人。法律將規定,嚴重違章的、駕駛經驗不足的開車人必須進行“補課”。

  4、經常檢查駕駛能力

  在法國,好幾個省都已實行了司機繼續教育制度***每10年要進修一次***,按照這種制度,開車人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駕駛理論知識水平,甚至要定期接受駕駛技術檢查和體格檢查。此外,申請駕駛執照的人必須能夠看清楚15—20米距離內的汽車牌照號碼。

  5、交通監測雷達的設定應當合理

  在法國,開車人都有這樣一種感覺:用於檢測違章行為的雷達都設在不那麼危險的路段,交警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為國家收費”上。在發生交通事故最多的路段以及在市區學校附近,雷達安裝得不夠多。今後,新一代雷達將負責這些路段或地點的交通監測。

  6、嚴格禁止酒後駕車

  特別是週末,酒後駕車常常導致許多人喪命。據一個研究機構最近進行的調查,現在,每兩個駕車人中有1人承認自己酒後駕車。在對待酒後駕車的問題上,交通主管當局至少應當像對待超速行車那樣嚴厲。

  7、加強道路安全設施

  出於安全考慮,有人曾要砍掉路旁的梧桐樹。此事曾使人們感到可笑。我們是不應當砍掉路旁的梧桐樹的。的確,有許多車毀人亡的事故是汽車撞固定障礙物***如樹木***的結果。但據一項研究表明,如果在某些路段的路旁設立一些安全“導軌”,許多人就可以避免喪命。

  8、調整行車速度限制

  在法國,在不那麼寬的、靠近學校的路段以時速50公里的速度行車,可以被看成是犯罪,但實際上這卻是合法的;而白天在寬敞平坦的高速公路上行車的時速如果超過130公里,應當說是無罪的,但實際上卻是非法的。交通管理部門說,行車速度越快,就越要求開車人集中注意力,開車人也就越容易疲乏。儘管如此,交通管理部門也應當考慮一下:有必要調整行車的速度限制。

  交通事故報案流程

  公民在遇有交通事故時,請不要驚慌。要用手機或到臨近的地方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是免費的,如果您的手機不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所在地辦理的業務,拔打時要加當地的區號即可。

  ***1***及時報警。

  ***2***地點講清。

  ***3***說明險情。應簡要報告事故原因與人員、車輛傷損情況。

  ***4***留下姓名。

  ***5***保護現場。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及周圍群眾應儘可能保護現場原貌,以利於事故處理時民警收集物證,判斷事故性質;同時注意儘可能不妨礙交通秩序。因妨礙交通不得不變動現場的,先標明事故現場位置,或用手機、相機拍下事故現場位置,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6***警示標誌。發生交通事故,應在車輛周圍放置警示標誌,以免造成二次事故。

  ***7***記下車牌。若肇事車輛逃逸,應記下該車的車牌號、車型、顏色等主要特徵。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候處理。出現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必須馬上報警:

  ***一***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 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 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 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除此以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情況下,無論雙方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是否有爭議都必須報警;在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身傷亡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仍然應當報警。

  交通事故注意事項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佈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為二次。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