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臨路***街***所有的單位、門店、住戶擔負起一定範圍的市容環境責任,承擔一定的城市管理任務,是社會單位參與城市環境治理、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下文是海口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造美化、綠化、淨化、亮化、有序化的城市環境,根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海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範圍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人在本辦法確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對市容環境衛生以包衛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責任方式進行管理和維護的制度。
第四條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負責制定“門前三包”責任制有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負責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制資訊化監管平臺,並負責維護監管系統的正常執行。
區政府負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負責明確轄區內市容環境責任區的劃分,建立衛生監督員制度,落實責任人;負責對市容環境和“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及考核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負責明確“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負責組建衛生監督員隊伍;負責組織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負責對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相關資訊建立電子檔案並上圖入庫至資訊化監管平臺;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日常監管。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工商、公安交警、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環衛、市政、雙擁辦、國資管理、住建、民政、教育、商務、園林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範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橫向: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沿街總長。
***二***縱向: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包括圍牆***的牆基至與城市道路設施的分界線。
***三***立面: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的外立面。
具體範圍無法確定的,由鎮街組織相鄰責任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區城管部門和鎮街共同確定並告知相關責任人。
第六條 下列場所或區域的責任區按以下方式確定責任人: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鎮街負責。
***二***商鋪、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攤點等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車始末站點,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公路、鐵路、橋樑及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海岸、河道、湖泊、溝渠、水庫等區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政府收儲地,由土地儲備管理部門負責。
***七***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活動場地,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八***各類生產***加工***企業以及其他企業的管理區域,由該企業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轄區政府負責落實管理。
責任人應當指派專人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的具體工作,責任人所指派的負責人員相關資訊應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以便隨時通報“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責任人的“門前三包”責任要求:
***一***包衛生
1.負責清掃並保持責任區內地面清潔,清除垃圾、落葉、紙屑、果皮、檳榔水、油汙、痰跡等廢棄物及汙漬,消除蚊蠅滋生場所。
2.實行垃圾裝袋,按照規定時間和指定地點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將垃圾、廢棄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綠地內,門店內應自備廢棄物容器,放置在門檻以內。
3.負責在暴雨、颱風等自然災害後及時清理責任區內的雜物,保障排水暢通無積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責任區內建***構***築物外立面整潔,按規定設定門店招牌,做到無破損和顯亮功能齊全,有損壞的,應當在五日內修復。
2.不得在建***構***築物外立面、玻璃櫥窗內外及公共區域內的樹木上進行違法張貼、塗寫、刻畫、晾晒、懸掛等影響市容的行為。
3.不得在商***店***鋪門前私自設定遮陽蓬,凡設定遮陽蓬的必須經市容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做到整潔美觀,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經營,不得違法佔用道路、公共區域進行生產加工、擺攤設點、設定廣告牌、宣傳促銷、堆放雜物等活動。
2.不得違法佔道停放汽車、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等車輛,做到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佔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設施,損壞綠化樹木。
4.不得有油煙汙染和噪音擾民的行為。
第八條 責任人對他人在責任區內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鎮街、市、區城管部門投訴舉報,並配合鎮街和區城管部門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九條 鼓勵市民、媒體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
第十條 鎮街負責組織日常巡查、檢查,巡查、檢查應做到及時、高效,對存在問題須及時發現,並勸阻、教育當事人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向市數字化城管指揮中心報告。
市數字化城管指揮中心組織數字巡查員進行日常巡查、檢查,對市民、媒體投訴舉報、其他單位反饋、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存在問題進行核查,在核查屬實後半小時內須將需處置的事項派發至相應的各區城管執法局辦理,並監督辦理情況。定期對辦理情況進行通報。
城管執法隊員發現存在問題或接到市數字化城管指揮中心的相關指令後,應當在1小時內到現場查處並責令改正,責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及《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部隊、學校等非經營性的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市、區政府應直接或者協調其主管單位約談單位負責人,並由市政府對其公開通報。其行為直接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還應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區城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區城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對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政處罰資訊將錄入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公示;責任人為經營性單位的,其行政處罰資訊還將在工商部門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予以公示。公示行政處罰資訊主要包括:責任人名稱、註冊號、處罰事由、處罰日期。
第十四條 責任人年度內三次以上***含三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門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責令限期整改,並在媒體上曝光。
交警部門應對“門前三包”責任區內佔道停車等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查處。
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違反治安、食品藥品、環保、住建等其他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除由區城管部門依法查處外,還應由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環保、住建等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不服從執法管理情節嚴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社團登記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通報,或通過媒體予以曝光,並取消該單位或個人評選各類先進表彰的資格。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鎮***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市政府對各區“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指標,並對考核不達標的進行問責,考核和問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在實施“門前三包”責任制中存在發現問題不報告、執法不力、不作為、亂作為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由市、區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海口國家高新產業開發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桂林洋開發區、三江農場的“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分別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市城市主城區以外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的“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各區政府、政府各部門應當予以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門前三包”責任制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鎮街負責。
***二***商鋪、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攤點等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車始末站點,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公路、鐵路、橋樑及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海岸、河道、湖泊、溝渠、水庫等區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政府收儲地,由土地儲備管理部門負責。
***七***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活動場地,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八***各類生產***加工***企業以及其他企業的管理區域,由該企業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該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