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明責任證明責任的內容

  證明責任在民事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並予以證明,那麼你對證明責任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證明責任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證明責任的概念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在無法證明時,要承擔的敗訴責任。

  資本主義國家的證明責任

  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規定不相同。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採取辯論主義,證明責任基本上實行民事訴訟的規則,即:當事人雙方,“誰主張,誰舉證”。首先是控訴人負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法官、陪審官對控訴人所舉證據有懷疑或認為不充分時,即宣告被告人無罪。但被告人在反駁控訴的情況下,證明責任就轉移到他身上。例如,被告人若辯解自己生理上、精神上不健全,沒有犯罪行為能力;發生犯罪時自己不在現場;自己的行為當時是在別人威逼下進行的;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職權行為;否認佔有的被盜贓物是偷來的,等等,則被告人必須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如果提不出無罪證據,就推斷該罪行是存在的。

  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和法官依職權原則主動證明案件事實。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控訴,提出不利以及有利被告人的各種證據;被告人有拒絕陳述、沉默的權利,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無罪的義務。法官主動詢問證人、被告人,調查證據,調取證據,不以當事人的建議、申請、提供證據為條件,也不受其約束。因此,關於大陸法系的刑事訴訟理論,許多學者認為,證明責任由檢察官和法官承擔。但是有的學者認為,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中誰應負責提出證據,因而認為應由作為控訴人的檢察官負責。

  證明責任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實踐中,有罪無罪的各種證據,都是由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主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這不僅是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的職權,也是他們的責任。訊問被告人不能強迫他自供。但被告人對司法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沒有拒絕陳述、沉默的權利。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證明責任。法院認為自訴人控訴證據不足時,可要求他補充,如提不出足夠證據,有權駁回自訴。如被告人提出反訴,反訴人負有證明責任。法庭在當事人提證的基礎上,對爭執事實不清時,應主動在庭內外調查,事實調查清楚後,才能處理,不能消極地依靠雙方提證。

  法律不允許犯嫌、被告人蒐集證據,防止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所以犯嫌、被告人不應承擔定罪的證明責任。但是,被告人可以提出有關量刑的證據,在量刑上有主張就有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