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操場使用管理制度範本

  為使學校的塑膠操場科學管理,合理使用,保持良好的場地環境,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管理,保護好學校公共體育設施,特制訂以下規定:

  1、在操場授課教師須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愛護公物教育,並進行活動指導,不離崗。

  2、不得隨意進入操場活動,未經教師同意和現場指導不得在沙坑區運動。

  3、嚴禁攀爬圍牆、欄杆、樹木等。

  4、嚴禁攜帶刀具或鐵釘等尖銳物品進入操場,嚴禁在塑膠地面刻劃、塗寫,以防損壞及汙染場地。

  5、在操場上不得吸菸、吃零食、吃口香糖等。

  6.嚴禁在運動場和下水道扔垃圾。

  7.嚴禁在運動場堆壓重物及車輛進入。

  8.禁止挖、抓膠粒、石英砂。如人為破壞草皮和塑膠場地等體育設施,一律以平方米為單位***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計算***照價賠償,並按學校有關規章嚴肅處理。

  9.嚴禁在運動場進行與體育運動無關、對場地有損害的活動。

  10.嚴禁將有機溶劑、油脂、酸鹼等化學物品帶入運動場。

  11.嚴禁有意用鞋底摩擦地面顆粒或用手撕扯地面顆粒。

  12.嚴禁帶寵物進入運動場。

  13、不得穿皮鞋或高跟鞋及非專用釘鞋進入操場運動。

  14、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帶桌椅等裝置上操場,任何車輛不得隨意進入塑膠場地。

  15、不得隨意觸碰照明、音響裝置等設施。

  16、節假日,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隨意來校上操場活動。

  17、負責操場衛生的班級要在教師指導下及時做好清潔保衛工作。

  18.進入運動場地活動者應自覺執行上述規定,服從管理,違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依法按章處罰。

  篇二

  為使我校的塑膠田徑運動場科學管理,合理使用,保持良好的場地環境,滿足廣大師生體育活動和競技比賽需要,根據塑膠運動場使用及養護的標準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1、運動場是進行教學、訓練、比賽和師生開展體育活動的場所,不得挪作他用。凡人員入場,必須統一帶隊或服從管理人員的統一調動。未經學校同意,校外人員不得使用。

  1、嚴禁在場地內吸菸、吐痰、吃食物及口香糖,嚴禁亂扔瓜子殼、果皮、紙屑等雜物。嚴禁往下水道扔垃圾。

  2、嚴禁一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場地***如自行車、斗車、小車、貨車等***。

  3、優先保證體育課及運動隊訓練使用,上課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場地內。

  4、禁止攜帶火種、有機溶劑、化學藥品、易燃物品及油質物品等可燃性、汙染性和腐蝕性物品進入場地。嚴禁燃放鞭炮。

  5、嚴禁在跑道上踢足球,跑道上只准進行田徑專案的活動;嚴禁在草坪足球場上進行鉛球、槓鈴、啞鈴、鐵餅、標槍等投擲活動。

  6、嚴禁穿皮鞋、高跟鞋和帶釘的跑鞋等進入場地,在田徑場活動時必須穿符合規定的軟底運動鞋、普通運動鞋、平底鞋。

  7、禁止用鋒利器物和硬物刺劃場地。嚴禁挖、抓膠粒和石英砂,嚴禁拔、割人工草皮草葉。

  8、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場內,禁止任何牲畜進入場地內。

  9、凡進場人員必須愛護場內一切公共設施,如有人為破壞草皮或跑道等行為,一律按每平方米200元賠償,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計算。並根據其損失程式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全校通報等紀律處分。對於惡意損壞的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罰。

  10、保護場地是每個師生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維護場地設施人人有責,保護學校財產處處留心。

  本規定自即日起開始執行,有學校總務處、政教處、教導處和辦公室共同管理。

  篇三

  塑膠運動場是學校體育教學、運動訓練等體育活動和集會的重要場所。為了加強對運動場的日常管理、規範師生和外來人員的使用行為,提高塑膠運動場的使用壽命,特作出以下規定:

  1.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體育教師須加強對學生愛護塑膠運動場的教育和管理。

  2.家長到學校辦事不進入塑膠運動場地。所有進入運動場地的人員,應穿膠鞋或軟底鞋,不得穿帶有鐵釘的皮鞋、高跟鞋及滑冰鞋等進入塑膠場地。

  3.嚴禁攜帶汽油、酒精等有機溶劑、油脂、酸鹼化學物品和各種有腐蝕作用的化學制劑進入運動場。

  4.嚴禁在運動場內使用明火,如吸菸、燃放煙花爆竹等。

  5.嚴禁攜帶玻璃、磁片、鐵釘、木棍、石塊等進入運動場,嚴禁用任何利器在塑膠運動場劃、釘、切、割等作業。

  6.嚴禁各類車輛***含玩具車***進入塑膠場地。

  7.禁止攜帶飲料、食品進入運動場內。

  8.嚴禁在運動場內堆壓重物;嚴禁往運動場及下水道扔垃圾。

  9.學校門衛值班人員要嚴格門衛管理制度,不許外來人員隨意進入塑膠運動場地。

  10.全體師生和外來人員應自覺愛護場內所有器材和裝置,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對違犯者學校有權進行監督、制止和批評教育。因過失或故意行為損壞運動場設施裝置或汙染塑膠運動場的,責令當事人恢復原狀、清除汙染或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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